评论之七:以网络虚拟名称起诉方便群众诉讼

发布时间:2012-04-13 08:21:32


    众所周知,打官司要有明确的被告。但这并非绝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网络健康发展出发,在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就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该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就允许以被告的网络虚拟名称进行预立案,同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4月12日《人民法院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同时,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常情况下,如果原告向法院起诉不知道被告的姓名或住址等主要情况,即没有明确的被告,就可能导致法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判。这种情况下,即使法院作出了裁判,由于不知道被告的姓名和住址也难于执行,甚至可能连法律文书也无法送达给被告。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姓名或地址错误导致无法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起诉对象不明,其权益自然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保护。民事诉讼法要求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和住址等主要事项其实就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存在、住在哪里。

    但随着网络侵权纠纷的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适用。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者很可能用的是网名,而不是真实的名字,更难查找出其住址。即便能够查找到侵权者的姓名和住址也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在网络侵权纠纷中,如果也要求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就等于让受害者投诉无门。机械地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规定,不仅可能会使受害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而且可能导致侵权者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使网络世界无法无天,最终多数人成为网络的受害者。

    江西高院出台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允许以被告的网络虚拟名称进行预立案,从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和司法实践考量,是能动司法的一种表现,能够极大方便群众诉讼。无论是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角度,还是从网络自身良性有序发展来说,江西高院允许以被告的网络虚拟名称进行预立案值得肯定。

文章出处: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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