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之六:司法亮剑是净化和守护网络环境的重要手段

发布时间:2012-04-13 08:21:05


    治理网络谣言,亟须法律亮剑,力举司法介入,已成学界、务实界和稍有社会良知人士的共识和期待。净化和守护网络环境的正义呼唤,也迅速形成治理网络谣言、打击网络侵权的风暴。4月9日《人民日报》披露,4月8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出倡议,呼吁互联网行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抵制网络谣言传播。倡议书说,网络谣言的传播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公共利益,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希望互联网业界采取有力措施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推动互联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网络传播谣言,既然是恣意损害公共利益、严重侵犯公民权益的一大社会公害,那么司法亮剑治理网络谣言、打击网络侵权,自然是法治社会的应然之策,也自然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正确履行职责的使命所在,完全符合“网上言论有自由,网络侵权要担责”的网界法则。

    只要稍稍回闪一段时间来的网上闹剧,司法亮剑治理网络环境该是临战霍霍,不可手软。日本核电站爆炸演化为全国范围的抢盐风波,“后妈虐童”到“杭州失足女若小安”、“国税47号文件”、“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网络谣言的传播,不仅对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冲击和危害日益严峻,甚至有些谣言不再是“真实”与“虚假”的博弈。网络世界中还客观存在着一些特定人已所知、对簿公堂或暂未被人所觉、未对簿公堂的谣言、侵权之例。这些污染网络环境的龌龊信息,若一旦任其蔓延,轻者可能摧残和扰乱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固有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重者可能冲击、危害到具体的、现实的国家、民族利益和社会秩序,甚至还会引发或形成现实空间中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动荡。

    国家是公共安全的维护者,而网络则是虚拟的公共场域。网络能够影响现实,网络造谣传谣也对现实世界造成了极大伤害。所以,只有依法打击网络造谣传谣势力,才能维护网络微博的正常秩序,才能捍卫网民获取正常信息、不受谣言误导的权利,才能维护更多人的权益。污染网络环境,既有网络商市井做派利欲熏心心更黑的故意,也有不法网民丧德网民私欲居心心更狠的故意。司法亮剑介入治理网络谣言、打击网络侵权,必须针对网络这个虚无社会“虚实并存”、“倚虚泄实”、“各图所利”的特点,营造打击高压氛围,顺藤摸瓜,既打“阎王”,也笞“小鬼”,依法净化和守护网络空间的依法净宇,担当起人民法院维护公共安全的神圣职责,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网络谣言侵害。

    网络是一个虚无世界,治理网络侵权则有法律支招。因为在网上传播谣言、帖布虚假信息,其目的一是不法商业行为,二是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姓名、肖像或侮辱、诽谤他人等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黑客入侵他人数据库盗取相关信息,或利用网络传播病毒侵害他人数据库、软件乃至硬件设备等非法入侵、盗取、损毁财产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侵权的主体包括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作为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并非被动地发布传播信息,而是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相反怠于履行或故意不履行管理职责,就构成侵权的故意,就要承担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利用网络发帖或故意传播病毒的不法网民,构成对公共环境、公共利益、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侵害的,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不是虚无的,而是法则支招,对号入座。对于网络用户网络侵权问题,完全可按照一般侵权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规定了“避风港”制度,允许其根据“通知—移除”程序免责,即在其经营的网络中因网络用户的行为产生侵权事实时,除非在接到被侵权人的侵权通知后不采取或拖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始才需与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不采取措施时则构成“不作为”侵权,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人的隐蔽性、维权难度大是网络侵权的特点,也是司法亮剑治理网络环境的难点。对于各种网络侵权行为,虽然部分问题可以通过适用传统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加以解决,但更多的问题现有法律还未曾涉及,正如尼葛洛庞帝所说的,“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原子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基此,“网络”这一与人们日益紧密相关甚至不可或缺的事物已对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加强对网络法律问题的研究,加快网络立法的进程,在保证网络的畅通、高效、安全运行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之间构建一种和谐有效的平衡,实现网络与法律的“联姻”是时代赋予的理论与实践任务。由于网络涉及到的维权难度、法律问题异常复杂,针对这一特点,江西法院勇于探索、能动实践,从去年4月10日就正式向全省法院发文提出《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在这个指导意见的指导下,一年来全省法院就顺利审结了一批网络侵权案件,有5个基层法院还成立“网事审判庭”对司法亮剑网络侵权的司法实践进行更为系统化、专业化的实践、探索、总结经验和成果转化,取得了有效治理网络谣言、有力打击网络侵权、促进了网络环境净化、当事人便捷维权的多赢效果。

    网络侵权行为的本身没有特殊性。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如果行为违反触犯刑律,就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网络环境的净化和守护,要植根于网络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与承担;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司法亮剑是重要手段。据4月11日《法制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年计划出台《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丰富、法治文明不断进步的重要标志,而且对指导司法实践中亮剑于网络环境的治理和守护也将具有更为积极的时代意义,更好地体现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坚持与时俱进。

文章出处: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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