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之一:减少网络侵权离不开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2-04-12 14:59:27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去年4月颁布实施《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来,全省法院受理和审判了一批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并进一步确定该省南昌市青山湖、莲花、都昌、鄱阳、井冈山等5个县(市、区)法院进行试点,成立“网事审判庭”,专司网络侵权案件审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前述举措是能动司法的体现,将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引导网民文明上网,值得肯定和期许。

    互联网的存在和进步,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延伸了我们的视觉和听觉功能,全球资讯尽收眼底;网络即时通讯方便快捷,古人所说的“天涯若比邻”,用在互联网上非常贴切。尤其是,网络虚拟社会的存在,让广大网民摘掉那份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面具”,自由地在论坛、博客、微博等载体上直抒胸意,评点天下大事,参与到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事件中去,促使有关热点难题顺利解决。

    网民首先是一名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言论自由。在网络上发表各种言论,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方式之一。但这样一来,是不是说,网络虚拟社会就是一个不受任何约束的地方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宪法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换言之,网络社会不是没有边界的自由场,它的边界就是法律和不得侵害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文明守法地发表种言论无可厚非,但在网络社会中利用虚拟身份侵害他人权利,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根据法律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只要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权人就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不管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上侵权,在网络上侵权只是侵权的特定表现形式而已。在规制网络侵权方面,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治理思维,否则网络“口水战”会让网络空间更加混乱。事实证明,只有依法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人的制裁力度,才能还互联网一片“晴朗的天空”。

    以定分止争为职责的人民法院应积极受理网络侵权案件,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判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警示广大网民: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规则,在网络社会中同样要遵守,实施网络侵权必将承担不利后果。

文章出处:江西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