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发挥审判职能净化网络环境

发布时间:2012-04-12 00:00:00


   本报讯 (记者 姚晨奕)网上言论有自由,网络侵权要担责。记者4月10日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正式实施近一年来,江西法院受理和审判了一批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网络环境的净化与改善。

  2012年江西高院确定在南昌市青山湖、莲花、都昌、鄱阳、井冈山等5个县(市、区)法院进行试点,成立“网事审判庭”,专司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可与民一庭合署办公。其中,都昌县人民法院、鄱阳县人民法院经当地政府审批下文,已经正式设立了网事审判庭。审判庭配备了经过培训的专业审判人员,通过积极受理网络侵权案件,初步积累了网络侵权的审判经验。

  网络侵权案件被告具有匿名性的特点,被侵权人维权的难度较大,针对这一特点,《指导意见》给予原告立案上的低门槛,允许以被告的网络虚拟名称进行预立案,同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借助公权力的介入维护合法权益。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全省第一起以网络虚拟名称“老虎娘”为被告进行预立案的案件,原告申请法院调查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被告此后主动删除了所有侵权信息。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

  江西高院法官王慧军说,他们在调研中发现,网络被侵权人通常不愿通过诉讼来维权,除了取证难、成本高,更重要的一点就是赔偿得不偿失。法院判决的赔偿往往是实际发生的损失,但对精神损害支持力度不大,而网络侵权的特点往往就是影响特别大,扩散范围特别广,后果特别严重,按照市场上删帖公司删帖费用计算,要花很大的代价去消除影响。针对这一情况,江西高院要求全省法院积极受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杜绝有案不立致使被侵权人告状无门的现象发生;受理案件时,应视情况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用,降低被侵权人的诉讼成本;受案法院要实事求是地按照网络侵权的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后果不易消除等特点,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对于在诉讼、执行过程中,散布、传播不实信息,严重妨碍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依法予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邓辉教授认为,必须纠正虚拟社会无法可依的错误认识和倾向,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适用于现实社会,也适用于网络虚拟社会。

  都昌法院院长况杰认为,对于网络违法侵权行为,光靠谴责和自律是不够的,没有司法的介入,严格的网络管理将苍白无力。网事审判应当发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净化舆论环境的积极作用。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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