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利用两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庭审不规范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治理诸如开庭不守时、着装不统一、庭审不规范、语言不文明、服务不到位等“顽疾”。(5月16日人民法院报)
在公众的心目中,法官的形象等同于法律和法院的公正。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初,首先接触的就是法官。法官良好的形象可以先于判决结果在当事人内心深处产生信赖效力,整体诉讼活动也就确定了公平公正的良好基调,此基调自然会引申到对法律的信赖,并以此为前提来判断案件的处理结果,即使败诉,当事人一般也不会怀疑审判的不公。所谓“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就是这个道理。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开庭不守时、着装不统一、庭审不规范、语言不文明、服务不到位等错误司法行为,在我们的日常司法活动中并不鲜见,相对于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根本就是个小错误。但看似无关紧要的小错误如果在法庭上被不断重复,法官良好的形象将消失殆尽,当事人必会对司法权威产生怀疑,司法的公正也将会大打折扣。
天下难事,必做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一些看似细枝末节无足轻重的小事,最后影响的往往是全局。去掉“不”字,开庭守时、着装统一、庭审规范、语言文明、服务到位,在审判中注重每件小事,这样我们就定会感受到小事带来的魅力,必将收获到“千尺之台”、“合抱之木”的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