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骗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0-08-31 08:20:50


    近几年,法院受理因“重金”娶来的“外来媳”“带”走财物不告而别,男方为了再度结婚不得不诉请离婚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以本法庭为例,2010年3月至今,本庭共受理离婚案件65件,其中由于骗婚而提起离婚的有7件,约占9.29%,其占的比例还是很高的。

    骗婚不仅给被骗的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创伤,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引发了很多以骗婚为手段骗取钱财的诈骗性犯罪。这类案件的受害人大多家境贫困,被骗走巨额“礼金”后,生活上更是雪上加霜,被骗的男方为了讨回被骗的钱财,甚至引发了群体性斗殴,从而酿出了一系列家庭悲剧和社会问题。而那些充当“鸽子”的女性,利用假身份证与男方登记结婚,甚至假冒他人身份与男方结婚登记,不但造成无效婚姻,还使真实身份者无法结婚。因此,对这种骗婚现象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警惕农村骗婚陷井。

    一、骗婚现象的特点

   (一)行骗对象特定化

    行骗团伙一般把目标锁定为农村大龄青年或是身体有残疾的青年,利用他们急于成家的心理,以介绍对象为名,用伪造的身份、盗用她人的身份进行诈骗,骗婚妇女通常以家乡受灾、打工受骗、寻亲未果等为借口,先骗取受害人的同情和信任,为下一步行骗做好准备。

   (二)行骗团伙巧演双簧

    骗婚通常是团伙作案,他们有相对固定的分工,扮演固定的“角色”,常以媒人、待嫁女、待嫁女娘家人、亲戚等一条龙配合,每一个环节都经过精心策划,欺骗性非常大,成功率高。他们利用受害人文化层次底、辨别能力差、警惕性不高,事先设定方案,以说媒、相亲、结婚为由,巧舌如簧,不露丝毫破绽,然后不法分子再以礼金、买首饰、女方父母赡养费为由索要钱财,受害人被这从天而将的“喜事”冲昏头脑,心悦诚服的被骗。

   (三)钱财得手后即“消失”

    施骗者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大多以结婚需要礼金钱、订婚钱、女方金银首饰、女方父母赡费等为由索要巨额的钱财,得手后伺机逃跑。有的骗婚妇女则是借故出去逛街买东西,乘机溜走;而有的则是通过制造矛盾,使得家庭关系渐渐紧张,然后借故赌气回娘家,从此一去不回。由于当时留下来的地址是假的,这样就无从着手查找。 

   (四)本地人和外地人相互勾结 

    在骗婚现象中,一般都有本地人参与,充当“内线”,帮助寻找犯罪目标、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和提供信息。由于有本地人参加,受害人往往放松警惕,更容易上当,因而,骗婚的成功率就有保障了。

  (五)受害人一般都文化层次底、辨别能力差、警惕性不高,缺乏法律意识。甚至许多受骗者上当后往往自认倒霉,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让骗婚者得意忘形,继续为非作歹。

    二、引发骗婚现象的原因

   (一)“糊涂发财梦”引发了骗婚 

   近年,农村劳动力大量的流入城市,寻找就业的机会。一些女青年没有技能,不能找到轻松工作又贪图享受。她们看到骗婚既容易,钱财又来得快。于是,在一些不法分子的利诱下,她们参加了骗婚团伙,充当了“鸽子”,妄想发财。 

   (二)落后农村男青年“择偶难”成就了骗婚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不断转移,不少农村女青年纷纷涌入城市及发达地区,千方百计嫁到条件较好的外乡,外地的女青年又不愿嫁到落后地方去,农村男青年的择偶空间大幅缩小,特别是一些经济条件差或身体不太好的大龄男青年找对象更加困难。所以当地适婚年龄的男女青年比例严重失衡。一些男青年的长辈想早点抱孙子,四处张罗者帮晚辈找配偶,而一些男青年本人也择偶心切,对他人介绍来的“鸽子”,不加考量,轻信其言,让行骗者得逞。

   (三)重金礼聘的婚俗观念促进了骗婚

    当前农村办喜事,当地女方对聘礼的要求越来越高,男方负担越来越重,这是滋生骗婚案件的最主要原因。本地青年之间的婚嫁把女方向男方索要“礼金”视为天经地义的礼节。这个习俗方便了犯罪分子,给犯罪团伙中的假亲属一个向男方索要巨额“礼金”的绝好借口。而且,当假亲属向男方索要“礼金”时,引不起男方的警觉。一些收入相对较低和个人条件比较差的大龄青年只得把目光转向外地女子身上。而骗婚的妇女也是因为生活贫困,受金钱利诱,与组织者相互勾结,利用大龄青年求偶心切的心理进行诈骗。

   (四)被骗的农民普遍警惕性不强“成全”了骗婚

    骗婚者伪造的证件虽然严谨,但是只要当事人提高警惕,认真核对,打电话到当地派出所,就可以查实身份;另外,农民迎娶外地媳妇时,不到有关部门登记,给骗婚者造成可乘之机;还有的农民被骗之后,自认倒霉而不去报案。

   (五)防范骗婚的联动机制的缺失方便了骗婚 

    从婚姻登记的角度来说,依据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男女双方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就可以进行结婚登记。从事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不具备查验身份证真伪的条件和权力,而且,在现有的条件下也没有办法查验“外地女”的婚姻状况。而有权查验身份证和户口簿真伪的公安机关又不需要参与结婚登记的程序。政法综治部门也从未把骗婚犯罪纳入严打整治的范畴,妇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骗婚犯罪一筹莫展,无计可施。

    三、应对骗婚现象的建议及对策

   (一)治本之策:加快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

    从长远看,杜绝骗婚的根本在于消灭贫困,必须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只有收入增加了,条件好了,当地的女青年不会大量外嫁,外地女青年也愿意嫁进来,适婚年龄的男女青年比例均衡,就不会出现“择偶难”现象,消除骗婚的“市场”。同时,经济发展了,就业的岗位增加了,骗婚现象也会自然减少。

   (二)保障之举:构建防范骗婚的联动机制

    要对骗婚现象进行综合治理,就要构建防范该现象的联动机制。法院、检察、公安、民政、教育、宣传等部门,村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组织相互协调配合,形成联动防范机制,联合出击。

    1、民政部门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发现当事人用于登记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嫌疑时,及时提请公安机关查验,公安机关尽快提供查验结果。各地的婚姻登记情况要进行信息上网,方便查询;民政部门还要加强婚姻登记宣传,教育广大农民结婚及时登记,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2、综治部门要对农村外来妇女在当地结婚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对排摸出来的骗婚行为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严厉打击。

    3、法院、检察等机关要在广大农村开展骗婚罪的公捕、公判,提高公众的知晓率,提高对犯罪行为的震慑力。在对此类案件运用刑罚上既要有人身刑限制其自由,同时也要用罚金刑予以惩戒,决不能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4、教育、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强法制的宣传力度。刹住结婚大要彩礼之风,积极树立简朴婚姻的典型,营造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尚,抛弃“三媒六证”、索要“彩礼”等婚俗陋习,让犯罪分子失去传统礼节这件骗人的“外衣”。

    5、在村委会设立临时婚姻咨询机构,对本村的大龄未婚青年的具体情况登记造册,对他们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婚姻咨询,提高防骗的警惕性。另外,对一些非法同居、有可能发生犯罪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迅速查实。

责任编辑:刘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