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事审判应该念好的“审判经”

  发布时间:2011-05-19 09:07:02


    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学习〈人民法院审判理念读本〉的通知》。通知指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理念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两项活动”,抓好《读本》的学习教育;要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审判理念的研究。(中国法院网)

    民事审判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触角延伸的更广,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处于社区和群众中间,是民事审判的前沿,有近80%的民事案件在这里解决。司法和谐的构建和实现有赖于审判实践的发展,有赖于审判理念的不断总结和更新,要将这些审判理念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化、系统化的经验作法更好的融合和升华,促进基层民事审判迈向新的台阶。

    基层民事审判应促进非诉机制构建。应发挥基层法院身处基层的调解优势。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当事人众多、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要发挥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部门调解等矛盾调处机制的作用,把司法调解与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有机结合,发扬司法民主作风,贯彻司法民主原则。

    基层民事审判应体现便民性。审判人员在办案的各个环节都需要体现出便民利民。比如在立案环节,应该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诉讼程序,使当事人的司法行为能够理性进行,避免不离要的损失;立案阶段进行诉前调解,做好疏导工作,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纠纷不必要的扩大,节约当事人成本。

    基层民事审判要做好释明工作。鉴于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大多数人又不聘请律师代理案件的现状,诉讼中释明的范围不能仅限于庭审前和庭审中,要从立案做起,贯穿庭前的举证指导、证据交换等各个环节,对那些文化水平较低、经济条件较差和没有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要多加引导,从而消除不平等和不公正。

    基层民事审判应做到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判前释法属于“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式的化解矛盾措施,只能在相对范围内进行解释,而判后答疑则是在判决后向当事人讲明案件涉及的法理和情理,消除疑问。做好这两项工作有利于提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和自动履行率,达到民事诉讼案结事了的日的。 

文章出处: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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