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联动是推进社会管理格局创新的司法实践

  发布时间:2010-07-21 15:23:35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推进社会建设,必须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这三个“最大限度”,关键在于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可见,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格局的创新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纪委等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人民法院在努力解决法院自身原因造成的执行难问题的同时,积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这一执行工作新格局的形成和实施,是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十七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依靠社会力量,创新执行攻略,攻克执行难题的执行工作创新,是人民法院依法引导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格局创新,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纪委等19个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某种层面来说,也是对全国地方法院尤其是对基层人民法院多年来探索、创新执行联动司法实践的充分肯定、理论支持、格局规范和行为规范。

    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这一战略举措,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其一,通过建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彻底改变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执行联动就是将以往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过去“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以前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第二,建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效工作模式。生效裁判顺利、及时执行,有利“社会矛盾化解”,实现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实行执行联动,社会各界配合甚至参与执行工作,有利形成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通过执行联动的实践,可以直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使执行工作“阳光化”、“公开化”和“社会化”,既有利于依法、及时、正当地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以公正执行、公开执行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第三,实施执行联动机制,彰显司法民主,体现司法的人民性。执行联动,是执行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共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共同化解执行难题,共同消除不和谐因素,共同创造和谐环境的社会建设实践,也是人民法院走向社会,社会各界认知司法、走进司法、参与司法、维护司法的有效机制。

    执行联动是执行工作新格局,执行联动也是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的新格局。 

 

责任编辑:刘洁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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