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法官”是法官的价值标尺

  发布时间:2010-07-19 15:44:47


    去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宁夏中卫市调研时提出了“平民法官”的命题。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宁夏三级法院围绕着王胜俊院长提出的这一命题,进行了探索式的解读,提出了“平民法官”的具体标准。一时间,争当“平民法官”成为了宁夏法院广大法官工作的主旋律。

    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既充分反映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又深度切合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愿望与期待。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面向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其目的就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定纷止争,其服务也自然由人民群众所评价。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矛盾纷繁复杂,无疑给人民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平民法官”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广大法官对人民性的坚持与延续,更是新时期人民法官的价值标尺,从而指引广大法官让司法服务更好地贴近于民,真正服务于民。

    “平民法官”要求广大法官要有平民思想。俗话说:“将心才能比心”。人民法院司法服务既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还应充分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法官是司法服务工作的主体,是直面人民群众并充分借助服务举措为民解忧的主力军。面对人民群众的各种诉求,法官如果没有主动贴近群众的意识,没有真心为民服务的情怀,其司法服务毫无疑问是效果欠佳的,也是全无生机的。广大法官唯有将为民服务思想铭记在心,并用之时刻引领自身的司法服务,方能真正成为“平民法官”。这就要求法官要懂得换位思考,认真抵制各种不良作风,始终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忧群众之所忧,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着眼,从充分化解矛盾纠纷入手,不断寻求案结事了的最佳切入点,充分实现司法服务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平民法官”要求广大法官应有服务之能。常言道:“能力决定一切”。当前,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广大法官要想相时而动,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就必须具备有效服务群众的能力。一方面,广大法官要增强司法服务的主动性,不应将自己局限在办公室之中,要多走出去,多贴近群众,真正和群众打成一片,要主动学习群众的语言,并用群众的语言去了解、收集和掌握民意。另一方面,广大法官应充分把握人民群众的需求,不断创新并掌握各种服务举措,建立健全服务机制,让巡回审判、“田间法庭”、“夜间法庭”、司法救助等特色服务进一步贴近人民群众,让群众尽享司法的人文关怀。通过各种针对性强且行之有效的服务举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感,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平民法官”看似平凡,却并不平凡。人民群众的眼睛始终都是雪亮的,那些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挂在心上,真心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平民法官”,永远都会被人民群众所记住。我们也始终相信,在“平民法官”这一价值标尺的指引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平民法官”闪耀在中华大地。 

  

责任编辑:刘洁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