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在法庭一年审结案件中,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占据了一大半。以今年本法庭现立案为例,本庭已立案185件,其中农村信用社借款案件占据了122件。可见,农村信用社越来越重视通过向法院起诉达到催收不良贷款,并且也的确有一些贷款人在得知被起诉以后迫于法律的威慑力而主动还款,但从以往经验来看,农村信用社借款案件的执行效果甚不理想。在此,笔者希望通过分析农村信用社借款案件的执行难原因,通过运用执行联动机制,破解该类案件执行难问题。
一、 农村信用社借款案件的执行难原因
基于笔者近几年在审理以及执行农村信用社借款案件中,发现该类案件之所以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贷前审查把关不严,贷款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
在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行为,严重存在着贷前审查不严的问题,个别信贷人员对申请贷款的农户审查不到位,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或者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给予放贷。这主要表现如下:(1)担保人重复担保,这不仅存在农户联保贷款行为中,而且对于此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又是另外几笔贷款合同的担保人现象是时有发生的。(2)只有保证担保方式,且部分担保人无力担保。在农村,由于农户借款普遍缺乏有效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不高,同时抵押手续繁琐,评估费用较高,农户难以接受,并且抵押物价值与农户信贷资金相差悬殊,造成信用社普遍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然而信贷人员只注重担保的形式要件,而不注重担保的实质要件,不严格审查担保人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义务,导致相当一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确没有能力偿还借款,且其家中很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居住在农村里的房屋一般又不能执行。
(二)贷后监督不到位,贷款人有意逃避还贷。
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法院经常缺席审理。贷款人出庭率低,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案件性质,一般这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贷款人在开庭时可以辩解的理由比较少,但是一些贷款人是故意逃避还贷因而不出庭。例如,笔者在审理过程中一个保证人就说:贷款人在外地开了一个店面,至少有能力还款,但是却表示只要法院找不到自己,这笔钱可能就不用还了,能拖就拖。这类贷款人有两个特征,一是根本不准备还贷,甚至为了躲避还贷,转移、隐匿财产,给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二是下落不明,长期在外面打工或者经商,和家人朋友联系较少。同时,这类贷款人的出现,和信用社贷后监督使用、跟踪管理不到位有密切关系。例如,借款用途与实际使用不一致、随意挥霍贷款、借款后即立即转移财产等而信用社没有及时发现了解情况导致事后追究起来比较麻烦。
二、执行联动机制,破解该类案件执行难
针对第一种执行难的原因,笔者认为,除了要树立全民诚信观念以外,加强金融部门的内部管理,规范信贷活动也是非常重要的。
针对第二种执行难的原因,笔者认为法院除了在诉讼中做好财产保全措施,在审理中兼顾执行;更应该创新执行方式,注重执行联动机制。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了执行联动机制,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在执行率较低的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案件实际的执行工作中,表明仅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已经难以满足复杂情况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构建以法院为主导,集合单位、个人等国家公权力及社会力量的执行联动机制已成为必要。
首先,执行联动,强化以法院为主导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往往会尽快隐匿、转移财产,财产一旦被隐匿或转移,法院就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去追查,并很难再用强制措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了防范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有必要运用执行联动机制,法院与公安机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及时配合,例如通过一些电子商务系统,各部门将重点对“执行难”对象进行跟踪、关注,一旦发现对方逃避执行,法院可以及时启动强制执行措施。
其次,执行联动,破解“人难找”、“财难寻”难题。
针对一些故意拖欠数额较大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1)借助公安警务信息资源,与公安联动执行,及时了解借贷人的基本情况,化解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控等困扰执行工作的问题,提高案件执行率。同时(2)可以在各乡镇街道建立执行联络站,聘任执行联络员,不仅可报告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而且可及时反馈被执行人的动向。另外(3)通过纪检、组织、宣传、检察、国土、房产、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参与,建立起一套责任明确、运转协调、指导有力的执行联动机制。当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时,法院的执行措施、制裁性措施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协助措施将同时启动,对被执行人的消费、信贷、投资、置业、出境等各方面进行约束和限制,使得被执行人无法逃避执行,这既打击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又充分维护了申请人的利益,提升了法院执法形象。
最后,执行联动,落实好信息公布措施。
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手段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不仅能在金融机构内部形成一种联防机制,防止被执行人再次在各大金融机构贷款不还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给被执行人造成有约束力的社会影响,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例如: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所在村、社区和打工单位开展公告曝光活动,使得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为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其日常生活所在地的社会公众所知晓,给其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压力,加重其社会活动信用成本;让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不讲诚信而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
三、结语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只是法院内部构建执行联动制度的一个序曲,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创新执行方式以及不断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只有聚各方之力,才能使执行难在我们面前消失,使得农村信用社借款案件的执行效果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