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专家学者畅谈“三项重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0-11-24 10:37:56


   编者按:11月2日至3日,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10年年会在上海隆重召开。会上,来自全国法院的法官和专家学者围绕三项重点工作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现将大法官和部分专家学者的发言要点摘编如下。

  李少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创新诉讼服务机制 力求公正高效权威

  司法是国家依法管理社会、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三项重点工作的落实效果。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就是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全力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通过优化内部职权配置,创新诉讼服务机制,实现司法机制从传统向现代、从单向服从到双向参与、从形式对抗到实质和谐的根本性转变。这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实践,也为社会矛盾化解构建了全新的平台。一是大力推行诉讼服务机制。推行诉讼服务机制,必须立足本土社会的现实,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多途径的诉讼服务,建立适应本地文化、符合本地特色的全方位、灵活的诉讼服务机制。二是修改诉讼法律,将诉讼服务机制法定化。诉讼服务机制的设置和运作涉及审判权与审判管理、审判辅助的分工与协调,涉及如何正确处理审判权与诉权保障之间关系等重大问题,需要立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具体法规把诉讼服务机制的定义、原则、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障制度等整体规划和细节规则固定下来,确保诉讼服务由一时一地的试点经验变为一项全国性的长效机制。三是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诉讼服务机制。诉讼服务机制作为一项创新举措,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研究好诉讼服务与司法权威的关系、诉讼服务与司法中立等理论问题,从制度构建、实践操作等层面进行完善和规范,将诉讼服务的精神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让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服务感受司法、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尊重司法,从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质量,让人民真实地感受到人民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张文显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应对诉讼挑战 构建联动司法

  诉讼社会是法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阶段。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大量涌现、互相叠加,我国超乎预想地提前进入“诉讼社会”,并由此使人民法院面临一系列深刻而严峻的挑战: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剧,法院和法官不堪重负;处理案件的难度和平衡利益关系的难度越来越大;大量社会矛盾积聚法院,也使人民法院积蓄了越来越多的矛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供给之间的基本矛盾更加突出。应对这些挑战,履行人民法院职能,实现人民司法事业科学发展,必须树立联动司法理念,拓展联动司法渠道,创新联动司法方法。所谓联动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在行使国家审判权、履行国家审判机关职能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靠人大的支持排除非法干涉,维护司法权威;主动争取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和谐联动;积极促成法院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努力实现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地区和行政区域的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独立司法与联动司法是辩证的关系。一方面,就政治体制和国家权力分工来讲,必须坚持司法独立和统一,不能出现司法多元化;另一方面,就司法体制的运行和效能来讲,必须实行联动司法,尽最大可能吸收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元素和能量。

  应 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创新工作机制 公正廉洁司法

  公正廉洁执法不仅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实现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既需要社会形成尊重法治的良好氛围,更需要法院和法官自身的不懈努力;既需要立法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更需要人民法院从完善自身工作机制上不懈探索、勇于创新。首先要优化职权配置,实现审级功能科学定位。管辖权的合理设置处于审判权配置的基础性地位,要以管辖制度的完善为着力点,对审判权的配置进行优化、调整。将一审民商事大标的额案件进一步下放到基层法院,以逐步实现高院不再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逐步让基层法院成为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事了的主体,中级法院成为二审终审、定纷止争的主体,高级法院成为申诉审查、再审纠错的主体,更科学地实现各级法院的审级功能定位。其次要强化审判管理,确保审判权规范运行。以审判管理为重点,注重处理好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的主从关系,使审判管理让审判权更好地行使,而不是取代审判权,使审判管理权到位而不缺位,适度而不过度;注重处理好审判管理对审判权监督和服务的关系,实现双向互动的服务管理;注重处理好审判管理结果和过程的关系,审判管理要对审判、执行的过程和问题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研判、及时解决。再次是依托信息技术,强化审判绩效考核。注重依托信息技术,提升审判管理的科技含量,完善信息化管理机制,努力做到让资源用活、让效率提升;让统计客观,让决策科学;让司法公正可期,让裁判结果可信。第四,提升能力素养,加强监督制约。让权力透明、对权力制约、使权力规范,从公信着眼、预防入手、规范着力,强化“四个融入”,即将廉政教育融入司法文化,将廉政管理融入司法领域,将廉政预防融入司法环节,将廉政查处融入司法监督。积极探索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隔离墙”机制,稳步推进法官与律师配偶一方逐步退出机制,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净化法官的社会关系网。 

  董治良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法院的社会管理职责

  正确理解人民法院和社会管理的关系,正确定位人民法院的社会管理职责,正确把握人民法院社会管理职责的内涵和切入点,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前提。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

  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从属和服务于社会建设。完善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手段和重要途径。加强社会建设,也有利于国家各职能主体依法执法,依法行政,更好地实施社会管理。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通过施行法律,裁断纠纷,制裁违规,示范规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身就属于社会管理的职能机关,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人民法院履行社会管理职责有以下五种方式:一是通过审理、执行案件,解决纠纷、惩罚犯罪、示范规则。二是通过司法建议、法制宣传、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区矫正、培训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联动等方式,积极延伸司法服务,严密社会组织,补强社会管理。三是通过制订规范性司法文件,统一某项司法政策,适应社会发展而立法滞后的形势要求,完善社会管理。四是通过创新和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层级管理和审判绩效管理,提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水平,增强人民法院的自身组织能力,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五是人民法院自身作为国家法治管理的审判组织,为适应社会管理的创新要求,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改革司法体制和机制,做好自身的组织创新。

  许前飞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恪守法律底线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法律的安定性、稳定性,是一个国家最重大的根本利益,也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人民法院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尊重司法规律,依法行事。绝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急功近利,迁就或刻意开展“创新”,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从另一个角度理解,法院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空间和舞台,正是由法律构建而成的,有了这个舞台和空间,法院才能发挥自己独特的功能作用,去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在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中彰显司法权威,真正达到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目的。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要将司法放置到社会管理的全局中去考量,正确认识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当中的角色定位,善于发现问题,创新思维,需要与其他社会管理部门达成共识,加强协作。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在各社会管理主体不同的职能分工基础上,法院要怎样加强与各部门的配合协作、怎样找到连接点、达成共识,要在实践中来具体分析,需要法院具备宽阔视野、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政策水平。 

  黄 进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

  处理好四大关系 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首先,要处理好被动司法和能动司法的关系,案件进入法院之前我们是被动的,进入法院后我们就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如果不在法院和法律的范围内办案,就会带来一些负面或不良的后果。其次,要处理好诉讼、调解和审判的关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我们应当坚持的司法政策。司法机关首先是审判机关,能调就调,能判就判,调解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如不遵守当事人的意愿也是不好的。再次,要处理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审判的关系。司法审判不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全部,要通过综合治理,通过包括司法审判在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纠纷。最后,处理好司法分工和司法配合制约的关系。司法机关是一个整体,法院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要处理好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制约和配合的关系。

  贾 宇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

  能动司法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方式

  在现代国家,能动司法要求法院拓展案件受理范围,创造性地审判案件,注意案件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职能,而且要延伸社会管理职能——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推进社会政策完善。

  目前各地通过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涌现了不少成功做法。例如,陕西省高院推行的“假释一体化”做法——由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成立联合领导小组,对假释人员进行考察,并听取多方意见后再做决定。假释以后,由相关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帮教,防止其重新犯罪。还有河南省高院推出的死刑二审案件量刑辩论制度,江苏省高院建立的流动人口巡回审判点,等等,全国各地法院还有不少积极的创新举措,只要不超出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都是值得肯定的。

  在强调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的同时,也不能够不切实际地赋予司法过高的、不现实的社会管理功能。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立足于“第一要务”,公正高效能动地审执好每一起案件,通过审理案件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有效化解矛盾,在办案中全面落实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加大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包括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可以防止大规模的制度性侵权;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理,可以有效化解“官一民”之间的矛盾。

  叶 青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

  多方面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公正廉洁执法,首先应将“公正廉洁为民”确立为法官的核心价值观。这种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既能够起到唤醒法官价值意识的作用,也能够在法官的人格塑造中起到促进作用,使法官的意识结构与社会角色定位符合司法规律和民众对法官的角色期待。一般来说,个体权利的保护是与社会秩序的维护一致的,因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正是依赖于个体权利的实现。但是,不排除在某些特定时候,个体权利与社会秩序发生冲突,这时,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就优先于个体利益的保护,这也是公正的体现。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因为没有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就无从对个体权利进行有效保护,当然对此不能作扩大的、随意的解释,而动摇对个体权利的保护,进而破坏司法的公正。其次,廉洁执法应当成为法官公正司法的职业道德底线。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法治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即使是局部的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将足以动摇法治的根基。要实现廉洁执法,一靠法官的司法良知,二靠法官的司法能力,三靠法院的制度执行力。最后,公正廉洁执法应当重在法院制度建设与队伍建设上。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通过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已制定并实施了不少制度,如廉政监察员和司法巡查制度、人情干扰报告制度、审务督察制度、中级与基层法院院长培训制度、案件回访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等,还于2009年1月发布了“五个严禁”。这其中的关键是要抓制度的落实,切不可使制度成为“睡美人”,也不可使制度执行成“堰塞湖”。同时各级法院应针对本院的实际创新制度建设与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创新法官公正廉洁执法教育方式。

  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之关键词

  法官与律师都是法律职业人,有着诸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少各自特点。他们因各种诉讼活动而走到一起,成为“不是同行的同行。”在此过程中,双方如何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不仅涉及双方自身,而且由于双方职业的特殊性,还对法官能否公正、廉洁执法,律师能否依法维护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进而还将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影响律师作为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维护者的职业形象。“互相理解、彼此尊重、正当往来、共护公正”是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关键词。其一,互相理解是建立双方良性互动关系的前提。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虽有特点但也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心理学的角度讲,人与人之间要建立一种良性的关系,相互之间的理解是基本前提。没有相互之间的真正理解就不可能有双方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其二,彼此尊重是建立双方良性互动关系的基础。一个健康的社会,人与人之间不论社会地位、出身背景、财富多寡、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如何差异,相互之间应当彼此尊重。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职业人,又是“不是同行的同行”,更应如此。但是尊重应当是积极的、平等的、发自内心的,而不是庸俗、偏私的、伪善的。而在这种相互尊重的关系中,由于法官处于优势的地位,更应当积极、主动地尊重律师。其三,正当往来是建立双方良性互动关系的准则。法官与律师由于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社会各方面对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和交往比较敏感,始终予以关注。基于此,对于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交往一定要约束,约束的准则就是疏导、保障、鼓励正当往来,堵塞、反对、禁止不正当交往。其四,共护公正是建立双方良性互动关系的目标。为了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约束法官与律师的交往。而之所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约束法官与律师的交往,又是为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李 浩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 

  坚持能动司法 化解民事纠纷

  能动司法正成为指导当下法院司法工作的新理念。对处于审判活动第一线的法官来说,能动司法要求人民法官不能简单地坐堂问案,而要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确保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实质公平正义,促进纠纷在实质上得到解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民事诉讼中,向被告送达诉状可以说是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在交通便捷,人员流动频繁的今天,查找被告在有些案件中已经成为一件相当困难的工作。一些债务人为了躲避债权人,或者远走他乡,隐名埋姓,或者频频更换住所,居无定所。这给法院送达造成了巨大的困难。尽管对无法通过常规方式送达的情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告送达,经过公告送达之后可以缺席判决,但由于被告不到庭,不仅法院无法做调解工作,缺席判决后执行往往也难以奏效。所以,要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寻找原告。

  当下,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面临着严重的困难,执行难已经成为一个多年来困扰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执行难虽然也对国家的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它更直接地损害了胜诉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希望落空。执行难首先就难在被执行人财产难寻,而强制执行的成功主要取决于债权人和执行机构对债务人财产下落掌握了充分信息。在执行难普遍存在的今天,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真正得到实现,对那些符合保全条件的案件,要坚持能动司法,积极进行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大量的争议出现在案件事实问题上,而法院无论是以判决还是调解来解决纠纷,都需要搞清楚案件的基本事实。由于当事人一般为案件的亲历者,对纠纷发生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最清楚,并且往往也掌握着有关案件事实证据,所以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要求当事人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对所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不过,当事人掌握着证据仅是民事纠纷的一种情形,在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所掌握的或所能收集到的,只是部分证据,仅凭这些证据既不能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为真,也不能说明主张的事实为假;在有的案件中,甚至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有的案件中,即便是当事人提供了证据,法院也需要通过调查取证来核实当事人的证据。所以,要坚持能动司法,主动调查证据。

  

 

责任编辑:刘洁    

文章出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冯文生 林卫星 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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