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是一名执行法官,经常到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很多次到金融部门对已冻结的存款办理扣划手续时,均被告知要先办理解冻手续才能进行扣划。由于不想把事情复杂化,每次都是按金融部门的要求先办理了解冻手续再扣划,幸运的是每次这样操作都未出现差错。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我想大家都这么做过,但其实我们不应该这么做,为什么呢?
其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即法发【2000】21号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出示了相关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副本后,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办理。由此可得出,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对已冻结的存款办理扣划应先办理解冻手续然后再进行扣划。对已冻结了的存款怎么办理扣划,那是金融机构内部操作上的程序问题,而不是法律上的程序问题。
二、现在科技发达,电子银行可以在短短数十秒内将账户上的存款转走。倘若我们执行人员不要求严格金融机构按法律规定办理,而依金融机构的要求将已冻结的存款先解冻再办理扣划手续进行扣划,那么在存款解冻后办理扣划手续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完全有可能通过电子银行等手段将已冻结的存款转走。如产生这样的结果,是我们执行人员工作上的失职还是金融机构工作上的失职呢?这谁也无法确定,也没有相关规定可以确认。但我们本应得到执行的案件却因此错过了最好的执行时机,这难道又不是我们执行人员工作上的失职吗?
三、如果我们执行人员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金融机构即使要对已冻结存款先进行解冻,那也是他们自己内部系统操作上的事情,而金融机构在办理解冻操作程序时,也会为了避免存款被转移的风险而暂时将存款冻结住,然后再根据法院的扣划手续办理扣划程序。这样做就避免了两部门之间过错责任无法区分的现象出现,我们的执行工作也不会有任何瑕疵存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已冻结的存款,在办理扣划时不应先办理解冻手续然后再进行扣划,而应严格要求金融机构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