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维护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程序,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简称《批复》),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9月1日《人民法院报》)
宽严相济政策是我国当前刑事审判服务的准则。宽严相济一方面要求通过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快捕快诉,当严则严,实现刑事法律的惩治职能。另一方面则通过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当宽则宽,继而彰显刑事法律的人文关怀。可以说,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刑事政策的重大调整,能够在进一步保护被害人的同时,也能有效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次两高《批复》的发布,更是明证。
贯彻宽严相济要进一步凸显刑事打击职能。刑事审判在人民法院审判服务中始终占据重要的位置,是最具威慑力和强制力的司法行为。当前,经济的平稳发展离不开安定和谐的发展环境,老百姓的安居乐业离不开稳定的社会氛围。实际上,社会上各种不稳定因素依然客观存在,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仍然时有发生,并对和谐的发展环境和稳定的社会氛围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形成了一定的威胁。人民法院需要借助刑事审判这把金钥匙,始终将刑事审判工作定位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形成强大威慑合力、为人民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之上,切实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利因素,努力净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环境,为服务辖区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安定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贯彻宽严相济要进一步突出刑事保护职能。刑事法律的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也涵盖了刑事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合法搜集证据,不枉不纵,确保各方当事人都能受到平等的对待,这可谓是公平的一种集中体现。同时,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初犯以及未成年犯罪,各级人民法院也应依据宽严相济政策区别对待,体现出司法柔性的一面,以教育、挽救为主,对他们给予合理、必要的关怀,让他们及时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脱离错误行为的影响,早日走出曾经的阴霾,并被社会重新接纳,从而节约司法审判资源和减少矛盾对抗,为社会增添和谐因素。
面对当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谐司法已成为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主流。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为重心,牢牢把握刑事审判服务宽与严的尺度,为创造更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再立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