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执上访老户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10-28 09:28:36


                   浅谈涉执上访老户的成因及对策

    一、涉执上访老户的概念及特征

    上访老户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定义,一般认为是重复上访中那些上访时间长、上访次数多、问题久押不决或虽已处理但其仍不信服的上访人。目前为止,对涉执上访老户,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任何规定。笔者认为,涉执上访老户是指其提出的属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问题,虽经屡次处理,但本人仍然不服,从而反复上访,时间持续较长、 上访次数较多的上访人。 涉执上访老户的基本特征:一是因同一事由而反复上访;二是上访时间的长期性和频繁性;三是找多部门跨地区重复上访;四是案件经过法院认真对待处理而对其执行情况不满。

    二、产生涉执上访老户的原因

    无论何种上访户,必然事出有因,涉执上访老户更不例外。笔者认为,产生涉执上访老户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申请人诉求问题解决——执结案件的本意无过,但常常因对案件执行完毕所需具备的条件及其自身所应承担的义务不知或者视而不见,甚至对案件承办法官告知的事项置若罔闻。所以,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上访者一旦对承办法官执行案件的结果不满时,极易产生寻找相关政府部门上访的动机,甚至动辄越级上访。

   (二)上访者存在主观偏见。主观偏见是一种不健康的心理活动,受风俗,习惯,人生观和价值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一些上访户经过到多部门、跨地区旷日持久的上访,很容易产生主观上的偏见,很难被说服放弃上访,进而演变成上访老户。

   (三)上访者存在偏执狂的性格原因。人民法院涉执上访老户的性格大都属于意志型、偏执狂。所谓意志型,就是对事有较明确的目标,行为主动,有顽强的意志,一旦某一意念形成,便很少受周围环境影响,行动起来不计代价,不怕吃苦。其外在表现是不听人劝、任性、蛮横、胆大。当自身行为受挫后,又表现为固执、易产生攻击行为。具有这种偏执狂性格的上访者极易形成上访老户。

   (四)不良社会风气是滋生上访老户的一个重要原因。现代社会,各种媒体可谓是无处不在,无孔不入,比如电视新闻、报纸期刊,特别是互联网更加是威力无穷,各种信息通过它们铺天盖地。人们摄取知识和获取信息非常方便和快捷。一些案件当事人了解到有些人把他们的诉求反映给媒体从而最终得以解决时,便不假思索地加以效仿,一股脑儿地把自己的问题也反映到它们上面。而且,现在社会中还流行着这样的一句话:“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不少上访户将此视为信条,凡是在自己申请执行的案件未能及时执行完毕,或者执行情况不如意时,便拿出“上访”这把“尚方宝剑”,甚至还出言不逊,“威逼”案件承办法官和法院。

    (五)不断膨胀的欲望是多数上访者演变为上访老户的又一个重要原因。来访者反映情况,提出问题,寻求解决,这就是需要。需要是来访者的目的和动机。从法院接待处理的有关执行来访的内容看,需要不外乎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有的人首次上访,需要和欲望并不高,很容易得到满足,问题也确实得到了部分解决。但是,不断膨胀的欲望屡屡促使他们提出更高的要求,甚至好多无理无据的需要。当他们之后提出的这一更高层次的需求没有如其所愿时,上访老户便油然而生了。而且,许多上访者在自己物质方面提出的需求达到满意时,又会在精神和名誉方面提出要求,可这些往往又难以满足他们,此时,上访者便会变本加厉,不断上访。

    三、解决涉执上访老户的对策

    涉执上访老户产生已久,笔者现结合自身从事法院执行工作的经历,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如何解决涉执上访老户问题:

   (一)加大法制宣传,加强正面思想教育,极力劝解上访老户放弃上访。从稳定局势看,需要深入普法,进行法制教育。当前,我们全国各地政治形势、经济形势是稳定的,社会治安也是基本稳定的,这是主流,是必须充分肯定的。但是,我们也充分意识到,各种不安因素依旧存在,其中包括涉执上访老户带来的一连串问题。所以,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大法制教育,让他们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排除障碍。特别是在广大农村,人们法律意识不强,很多人对法律一无所知,对案件执行所需注意的事项不予关注,片面地认为只要把胜诉的生效判决交给法院执行,法院就得银行一样立即为其兑付现金。孰不知申请执行生效判决同样存在风险,那就是当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所以,当作为申请人的涉执上访户对法院执行判决不能表示不理解时,我们应该从法律和情理两方面对其施以“春风化雨”般的解释,告诉他们任何问题的解决都需要选择正确途径,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而绝不能一味走上访,甚至“缠访”之路。

   (二)严格依法办案,增加案件执行透明度。当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从立案开始,我们就必须按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当案件符合受理条件时,尽快对其予以立案,并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当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时,告知当事人不能受理原因,并尽量做好其思想工作,使其避免对法院工作产生误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应该尽职尽责,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对案件执行进展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并按法律规定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案件执行申请人,有效增加案件执行透明度。这样可以使案件当事人大大加深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了解,从而有效减少其对法院执行不能时产生不满的可能性,涉执上访率必然随之降低,上访老户必将减少。

   (三)设立执行救助基金,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切实解决部分涉执上访户的困难。执行救助基金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案件申请人因案件执行不能而出现生活困难的一项救助制度。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力度的加大,“执行难”得到明显改善,但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生活又特别困难的矛盾却日趋增多。为了有力地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实力,建立金额不等的执行救助基金,为那些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人解决生活亟需。同时,在部分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积极与各级政府及党委有关部门协调好,寻求它们的协助,以求案件早日执结。但是,当有的案件确实难以执行或执行不能时,法院应该主动、尽力与党委和政府沟通,争取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一定的经济救济和生活帮助,使其在内心深处知晓党委政府及法院对自己是非常关心的,从而在思想源头上斩断其上访的念头。

   (四)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以执着的敬业精神和高涨的工作热情感化上访老户。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案件执行工作,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服务人民根本利益不可动摇。在面对“执行难”这一全国性的痼疾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原则和理念,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措施,力争执行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把更多的法院生效判决变成实实在在看得见的东西。然而,由于生效判决的申请执行犹如病人看病一样存在风险,并非一切案件交给法院就能如期所愿为其定期执行完毕。但是无论如何,法院需要认真对待任何执行案件,加大执行力度,以执着的敬业精神和高涨的工作热情感化申请人,使其不致产生上访念头或者尽快放弃继续上访。当案件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承办法官只能在对其财产进行充分的调查后,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并对申请人耐心细致地说明原因,告诉其以后一经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立即恢复执行。这样的话,申请人在理解法院工作的基础上作出上访的举动肯定得以缓解。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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