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和谐司法进程中,法院加大了调解工作的力度,撤诉案件也相应增多,但目前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撤诉案件普遍存在以下不规范的方面:一、案卷材料少,内容不详实,通常仅有简单的撤诉申请和撤诉裁定;二、撤诉原因不明了,有造作之嫌;三、程序不到位,特别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撤诉案件往往仅在裁定书上罗列合议庭成员,但在程序上并未有所反映。
笔者认为,撤诉案件固然简单,但不能简化,所以建议在民商事撤诉案件中应注意规范以下方面:一、案卷材料要尽可能的保持“原貌”。有的案件在起诉后,庭前调解或者当事人之间协商了结了,原告申请撤诉,这样的案件材料自然少。有的案件是先是开庭,庭审结束后,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原告再撤诉,这样的案件材料相对多些,但是有的法院在装订案卷时为了简便,把一些材料抽走,仅留简单的撤诉申请和撤诉裁定,不能真实的反映处理案件的经过。第二、申请撤诉理由要明了。有的案件是全部履行了而撤诉,这样的案件自然没有后遗症,但有的案件是部分履行、未履行或者是其他原因,案件实体权利并未全部消灭,法官应区分不同情况告知撤诉的后果,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第三、程序应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应在原告申请撤诉后,特别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撤诉案件,合议庭对原告的申请要进行合议,形成合议笔录,才能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