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即法释[2003]20号文件中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也就是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赔偿项目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误工收入等等都应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即在一年的诉讼时效内到法院起诉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有关情况时,仍然适用该文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就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现象。
如果遇到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时,案件的审理势必延长,有的二、三年,甚至更长一些。而我国的经济形势是每年都有变化的,只不过现在的经济形势是一年比一年好,那么每年的统计数据都不一样。如果人身损害发生时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有几年间隔时间的话,统计数据相差就会比较大,那么对于致害人来讲就会赔偿更多。相反,就赔偿得少,而损害受害人的利益,这都是不公平的。因此,不能都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统计年度数据计算赔偿数额。
当然,人身损害从损害的程度来讲,有死亡的、有致残的、还有其他的,那么对适用哪一年的统计数据来进行计算,也应该有不同。因此,笔者建议法释[2003]20号文中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上一年度,是指人身损害死亡、定残时及其他人身损害治疗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