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多掌握些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

发布时间:2010-07-26 00:00:00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7月25日下午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第十一期培训班结业式上强调,要更好地审理好案件,法官应当多掌握一些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张军说,在本期培训班上,全体学员听取了王胜俊院长所作的《认清形势,把握大局,明确职责,努力当好新时期人民法院院长》的重要讲话,王院长的讲话具有很强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深入领会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张军指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严格依法办好案,就要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是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方法。裁判指导思想的塑造离不开法官对法律哲学的学习、积累和灵活运用。我国当前正处社会转型阶段,各种思潮纷至沓来,多掌握点法律哲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能够使广大法官头脑清醒,更加自觉地抵制来自不同方面的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各种错误观念或偏见,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维护好、发挥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法理上的清醒是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的基础和保证。

   张军强调,人民法院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方针,既是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人类司法事业共同的发展规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讲政治、讲大局,其实就是在讲法律哲学,在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去开展审判活动,谓之能动司法。那些反对法官角色政治化的意见或观点不仅不符合实践,在理论上也不能自圆其说,应当旗帜鲜明地予以反驳。

   张军说,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依法办案,不仅要强调依据法条、于法有据,努力追求规范的案件处理,还要结合甚至更多地考虑案发当地的社会实际、党的司法政策以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审判工作不能脱离中国实际,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必须能够回答我们身边的问题,必须能够解决中国的问题。要做到既能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能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张军指出,法律哲学是各部门法学的基础。深厚的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素养是指导法律规则适用的基础,也是法律规则富有生命力的智慧源泉。所以,法官司法,要运用法律哲学。相对于社会生活的丰富内容和不断发展,法律具有原则性和滞后性。如果我们承认任何法律均存在漏洞或不足,那么法官简单地依法条办案就不可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没有法律哲学的指导、引领,法官的司法审判实践很容易成为法条指挥下的机械操作,一旦遇到立法滞后等情形,就会难以适从。

   张军强调,法律不只是作为条文而存在,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原则和精神而存在。研究法律问题,有时必须跳出法律;研究具体案件,有时必须跳出具体案件;研究部门法理论,离不开法的基本理论特别是法律哲学的指引。归根结底,也就是离不开政治、政策的指导:看怎样处理问题更有利促进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的实现。用法律哲学的观点指导如何司法,是法官司法的内在要求,法律哲学上的觉悟是能动司法的内在动因。

   张军指出,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正全面展开。我们要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为契机,把在法律哲学上的成熟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以身作则,带领广大干警多学习、多掌握一些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知识,逐步养成正确的办案指导思想,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更扎实有力地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

   结业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泽民主持。 

责任编辑:刘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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