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取消在民事判决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

  发布时间:2009-10-19 10:58:50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2月下发了《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通知规定在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判决主文中应当告知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通知实行后,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当事人及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容易加深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不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依法判决的案件当事人的争议都比较大,双方的矛盾一般难于调解,如果在判决主文中增加告知迟延利息,无疑会进一步激化矛盾,产生不稳定因素;二、增加了案件执行难度。有些案件义务方未主动履行判决,而权利方又没有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就很容易造成执行标的增大,笔者在案件执行当中经常遇到权利人看见判决书有这个内容而不肯放弃迟延履行金,而义务人只同意履行判决条款确定的金钱给付金额的情况,如此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使得一些案件因为迟延履行金的问题造成案件当事人逃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因此,笔者认为判决主文应该取消这样的告知内容,变通为在宣判当中口头告知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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