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附加法律链接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01 10:33:52


    为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转变司法作风,提升司法能力,增强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要求:凡本院作出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及相关执行裁定书,均应在附页载明相应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内容。

    二、法律链接的范围:裁判文书中引用或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三、法律链接的顺序: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它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四、法律链接的要求: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法条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包括文字及符号等均应完全符合法律颁布机关颁布的内容。

    五、法律链接的审查:案件承办人在拟制裁判文书时一并完成,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在签发时应当严格审查链接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六、执行事项的释明:对包含给付内容等明确执行事项的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刑事、行政裁判文书参照本条上述规定的原则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

    七、法律链接的方法:作为裁判文书的一部分在相关裁判文书之后另行附页,与裁判文书同时送达当事人。

    八、法律链接的解释: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等关于链接条文的咨询及意见,案件承办人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释明,做好解释工作。

    九、本实施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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