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人民法院案件当事人回访办法

发布时间:2014-02-10 10:23:39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密切联系群众,创新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方式,促进人民法院公平、公正、文明、廉洁司法,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在全院开展案件当事人回访工作,对本院审判、执行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为规范回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回访工作目的: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密切联系群众,促进法院公平、公正、文明、廉洁司法。

    二、回访工作主体:本院审监督庭及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以审监庭为主,其他各业务部门回访本部门承办案件当事人。

    三、回访工作范围:以当年生效的诉讼案件、执结的执行案件当事人为主,兼顾诉中、执中案件当事人。重点在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及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件当事人。

    四、回访形式:1、上门走访;2、电话回访;3、函访(发放案件当事人回访表);4、网上回访;5、庭后访。

    五、回访要求

    1、回访覆盖率:民商事判决结案案件当事人回访率达30%,调解民商事案件、执行、行政案件当事人回访率10%,刑事案件判决宣告缓刑、拘役和有期徒刑余刑不足一年案件当事人30%。

    2、建立回访台帐。

    3、制定《新干法院案件当事人回访表》,一访一表,认真填写,做到不增加不删减。回访完毕后,要求被回访人签名,拒不签名的说明情况。

    4、回访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对法院审理、执行工作是否满意;对案件承办人工作是否满意;案件承办人工作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情况;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告知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比如申请执行等),全面正当履行法律义务等。

    5、确定回访案件当事人一般采取随机抽取,重点案件全部回访。

    六、回访结果运用

    1、定期向有关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反馈回访情况,要求承办部门负责填写反馈意见,一般每月集中反馈一次,同时填写回访部门意见。

    2、对当事人反映案件承办人有作风、纪律不廉洁等方面问题的报分管院长同意后移交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3、对当事人回访中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收集、整理并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每半年进行一次。

    七、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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