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为便利群众诉讼,方便群众退费,更好地规范我院案件受理费退费事宜,现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案件受理费退费程序
(一)各业务部门将《案件受理费退费审批表》交申请人;
(二)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好《案件受理费退费审批表》交回业务部门;
(三)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庭长在《案件受理费退费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层报会计、办公室主任和分管业务部门的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四)办公室根据《案件受理费退费审批表》上申请人提供的账号转账或付现金给申请人。
第二条 申请人退费需提供的资料
(一)填写《案件受理费退费审批表》(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退费理由、退费数额、申请人银行账号、案号、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等必须填写清楚);
(二)已生效法律文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如非申请人本人领款的,须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银行账号。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退费审批表》共三联,第一联交院财务,第二联报县财政局,第三联随案存卷。
办公室须审查《案件受理费退费审批表》载明的申请人与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名称是否一致、申请人是否已如数缴费。各业务部门对其他事项进行实质审查。
第四条 退费金额500元以下的采用现金支付,500元以上(含本数)采用银行转账支付。
第五条 办公室在办理退费手续时,应严格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进行补正。对不符合退费要求的,办公室有权拒绝办理退费手续。
第六条 办公室于每月15日集中审核,并于当月25日集中退费(遇节假日均顺延)。退费款项均由院公用经费先行垫支,视情达10万元以上或每半年与财政部门协商,从案件受理费缴费专户中集中核报。
第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