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
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起诉;自诉案件由当事人起诉——刑事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大厅登记立案——刑事庭庭前准备送达排期开庭——刑事庭开庭审理——宣判结案(含上诉、移送、二审宣判)——刑罚部分由监所部门执行,附带民事部分由当事人申请执行——执行局执行。
二、民事案件
当事人起诉——立案大厅审理立案——分流至各主管书记员庭前准备——送达排期开庭——各业务庭开庭审理——宣判结案(含上诉移送二审宣判)——当事人申请执行——执行局执行。
三、行政案件
当事人起诉——行政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大厅登记立案——主管书记员庭前准备——送达排期开庭——行政庭开庭审理——宣判结案(含上诉移送、二审宣判)——当事人申请执行——执行局执行。
四、再审案件(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
立案庭启动再审程序——立案——分流主管书记员庭前准备——送达排期开庭——审监庭开庭审理——宣判结案(含上诉、称送、二审宣判)——当事人申请执行——执行局执行。
五、执行案件
诉讼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案件当事人申请——立案大厅审理立案——执行局执行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大厅登记立案——法警大队执行。
六、法庭案件
由法庭自行立案后报立案庭备案——法庭审理——法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