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 最高法院全面推行司法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0-10-22 10:18:51


      中国法院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司法队伍建设情况的内部监督,在经过一年多试点工作后,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正式颁布《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全面推行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制度。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有关情况。

    据悉,2009年3月,最高法院决定借鉴党内巡视制度的成功经验,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建立“司法巡查制度”。司法巡查的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对下一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人民法院决策部署、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勤政廉政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工作中执行国家法律和上级人民法院决议决定、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落实利民便民措施、创新审判管理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纠正损害群众利益和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巡查的方式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列席相关会议、调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组织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与相关人员个别谈话、走访有关单位和基层法院、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对被巡查人民法院及其辖区人民法院进行暗访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巡查结束后,司法巡查组将向本院党组提交司法巡查工作报告,并根据党组审议意见拟出司法巡查反馈意见,及时向被巡查人民法院党组反馈。被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司法巡查反馈意见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方案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还将选择适当时机,通过听取整改情况汇报、组织整改满意度测评、进行回访谈话、开展明察暗访等方式,对被巡查法院的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回访。

    据介绍,自2009年6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先后派出了5批司法巡查组,分别赴内蒙古、辽宁、湖南、山东、湖北、山西、北京、天津、宁夏、重庆等10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司法巡查试点工作。最高法院司法巡查组共与上述10个高级人民法院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辖区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个别谈话1126人次,走访有关单位75个,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80次,处理信访举报件283件,接待来访84人次,调阅文件资料870余份,同时对上述10个高院所辖的80个中级人民法院、166个基层人民法院、49个派出人民法庭进行了明察暗访,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司法巡查反馈意见65条,并督促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及时进行了整改。

    与此同时,全国还有25个高级人民法院、88个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探索建立司法巡查或巡视制度,并分别对辖区下一级人民法院开展了司法巡查或巡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滨海介绍,通过巡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领导班子建设”、“司法队伍建设”、“司法业务”等。他举例说,辽宁高院、山东高院根据巡查组反映的问题分别出台8项25条、6项20条整改意见,巡查组回访时看到这些整改已经落实到位。

    据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副组长、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及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主任任卫华介绍说,在司法巡查工作中被巡查单位能够认真、积极反映情况,使得巡查组能够摸清真实情况。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下一步最高法院将积极推动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司法巡查制度并按照“分级负责”的方法,分别对所辖下一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开展司法巡查工作。更加注重对司法巡查结果的运用,将司法巡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被巡查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成员进行考核评价、表彰奖励、职级晋升、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司法巡查工作纪律,确保司法巡查组在司法巡查工作中不干预被巡查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不过问被巡查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直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对疏于职守、泄露巡查工作秘密、利用司法巡查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司法巡查人员,将按照相关纪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刘洁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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