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法院诉前司法确认机制见成效

发布时间:2010-07-19 00:00:00


    推 介

   □刘大江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会长

   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主要服务群体是基层农民群众,所确认的又是普通的民商事案件,无论是所服务的群众对象还是所确认的案件都在各自领域内比重最大。实行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符合定西市广大农民的思想观念、经济实力,它可以使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的目标,同时从源头上切断因随意反悔或随意违约引发的重复上访、信访、诉讼现象的发生,使基层矛盾后遗症大大减少,防止小纠纷酿成大案件,避免当事人上访缠诉,真正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筑牢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讲 述

   让群众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蒋炳林

   渭源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虽然群众历来就有通过‘中间人’对纠纷进行调解的传统。但由于民间调解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以前没有一条好的途径,遇到当事人提出案件诉讼请求以外的其他要求时,法官往往束手无策。诉前司法确认机制为审判工作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找到了一条好路径。”说起诉前司法确认机制,我对这个在该院试点了三年的机制感慨颇多,给记者讲了一起刚刚利用此项制度顺利解决的纠纷。

  今年3月20日,渭源县锹峪乡乔阳村农民本桂兰因健康权纠纷提起了民事诉讼。庭前调解见到本桂兰时,她无奈地对我说“因为水路的事情,我和邻居侯彦清家的关系一直紧张,我本来不想起诉,可他把我打伤了,我只好起诉他了”。

   经过深入调查,我了解到,乔阳村是一个只有十多户人家的小山村,村庄背靠一座大山,经常受到洪水威胁,为了堵水,村里的家家户户都在房屋周围设置了障碍。但由于改变了洪水的自然流向,不但没有挡住洪水,水患反而越来越严重。邻居之间剑拔弩张,发生伤害案件自然不可避免。

   一提起水路纠纷,原告本桂兰有一肚子苦水:“我也是没办法,因为水路的事,我们以前的好邻居都变成了仇人,我要是再告人就没办法在这个地方待了。”

   我当时觉得非常棘手:水路纠纷是当事人发生打架的前因,若得不到有效解决,本案即使调解处理,双方的矛盾仍然存在,还有可能酿成新的纠纷。可当事人并未起诉,水路又涉及到其他案外人,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法官也是左右为难。

   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情绪非常对立,相互指责,互不相让,明确表示拒绝进行调解。通过这次开庭,我觉得不能仅就此案进行调解,更不能简单地判决了事。这时,我想到了诉前司法确认机制,便引导当事人去找民间调解组织,先解决水路纠纷。

   3月23日,锹峪乡司法所和乔阳村调委会及时介入,先行对本桂兰与侯彦清的水路纠纷进行调解。经过整整一天的思想疏导,本桂兰、侯彦清及相邻各方就水路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我们当场就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随后,本桂兰、侯彦清和其他村民各自拆除了房屋周围的障碍物,水路疏通了,纠纷解决了。

   由于解决了前因,本桂兰与侯彦清健康权纠纷一案在第二次开庭时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庭后,本桂兰拉着我的手感激地说:“我在起诉时,只是想让他把打伤我的经济损失赔上就成了,对解决水路纠纷的事我连想也没敢想,没想到你们听了我的苦处,主动到现场为我们解决水路纠纷,并且没收一分钱,现在我们邻居又像以前一样了,我衷心地感谢法院!”

   “告人一状,十年不忘”,渭源县是一个乡土特色浓厚的熟人社会,对于老百姓来说,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来法院打官司的。我对此感受颇深,通过引入诉前司法确认机制解决了水路问题,健康权纠纷一案自然就迎刃而解了,这样一揽子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渭源县政协委员仰明仪说:“可以肯定的是,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开展后,群众是最大的受益者,它消除了群众遇到纠纷不愿意去打官司的顾虑,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最便捷、最省心的司法服务,也是最管用、最可靠的解决矛盾纠纷的办法之一。”这些话道出了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真谛。

   今年1至4月,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仅受理涉诉信访案件8件,比2007年同期下降75.8%。这是该院自2007年作为甘肃省首家诉前司法确认机制试点法院以来,积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共同发挥作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为群众维权开辟了一条便利高效快捷的途径所取得的显著成果。

   近年来,随着受理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渭源法院经受着“诉讼爆炸”的考验,该院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不足20人,2006年审结民事案件800多件,法官对蜂拥而来的案件疲于应付,而该县23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1130多名人民调解员,2006年平均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足3件,有的调解组织多年来未调解过一起案件,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造成资源闲置。专门的调解组织无案可调,而法院面对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如何解决这个矛盾迫在眉睫。

   为使基层调解组织在化解民间纠纷中发挥应有作用,2007年,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决定在渭源县开展人民调解协议诉前确认试点工作,通过建立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依法赋予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相互衔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起来,使当事人不花钱就能解决矛盾纠纷。这一想法一经提出,就得到了渭源县委的大力支持,明确提出由县政法委牵头组织,县法院负责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司法局负责调解确认工作的衔接。从2007年4月开始,渭源法院首先在会川、莲峰两个基层法庭尝试受理确认案件,短短几个月时间,就成功确认了几起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当事人满意、群众称赞、政府欢迎,社会效果很好。

    经过两年成功试点后,2009年渭源法院开始在全院推行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大调解”格局在全县初步形成,机制在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

   三年以来,渭源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的案件逐年上升,每年上升幅度均在20%以上,截至今年4月份,渭源法院已经受理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案件585件,占到该院民事案件总数的21.12%,涉案标的额462.1万元。在确认的583件案件中,到期后自动履行的558件,标的额443.7万元,未到履行期限的21件,到期没有履行而立案执行仅有4件。审查确认的平均期限不到2天,最短的前后不到2个小时。相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家庭纠纷、借款纠纷等均在短时间内得到了解决,既降低了人民群众的维权成本和司法成本,又实现了纠纷的就地化解、及时化解与和谐化解。从人民调解组织的人多调处案件少,到法院诉前确认案件上升涉诉信访案件下降,渭源法院通过推行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和谐兼容。

   2009年5月,甘肃省综治委、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意见》,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开始向全省推广实施。同年,渭源法院民一庭还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责任编辑:刘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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