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近200万元,为送钱的企业在发展、征地、享受优惠政策改制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滥用职权不按评估价转让土地,重复支付职工安置费、违反规定减免社保费用等,导致905万余元国有资产流失。
7月12日,浙江省衢州市原政协主席郑樟林(正厅级)为他利用职务之便犯下的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付出了代价,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字显示,今年1月至5月,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48件4630人,与去年同比上升13.9%和19.8%。
“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正在被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7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李文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与贪污贿赂犯罪交织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比较严重,一些领导干部无视党和国家利益,无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危害后果严重,而且呈不断发展蔓延趋势。”李文生说。
在李文生看来,“郑樟林案决不是一个个案”,而是反映出了当前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交织的显著特点。
李文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一些新特点正逐渐显现:易发多发领域越来越多;犯罪类型、性质和手段出现新变化,日趋复杂、隐蔽化、智能化;窝案、串案、案中案增多;有的充当地方黑恶势力“保护伞”;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增多。
严查各类渎职侵权案
“渎职侵权犯罪极易成为产生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因此,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从严治吏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迫切。”李文生说,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是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迫切现实任务。
“今年是反渎职侵权工作关键的一年。”李文生告诉记者,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大局,反渎职侵权部门要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着力点,深入到渎职侵权犯罪易发生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严肃查办各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据记者了解,严查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渎职侵权犯罪,严查滥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的渎职侵权犯罪,严查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中的渎职侵权犯罪,严查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渎职侵权犯罪,严查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严查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渎职侵权犯罪,都已被列入今后一段时期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点。
破解发现查证取证难
李文生坦言,反渎职侵权工作仍然面临着发现难、查证难、取证难。
“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由于这类犯罪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涉及环节较多,责任相对分散,容易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通过公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较少。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认为只要不谋私利、不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有的法外说情、偏袒庇护,人为设置障碍。”李文生分析说。
“要解决发现难,就必须主动出击。”李文生认为,要探索对行政执法机关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的转变,努力推动与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信息衔接、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处罚不当、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方面的信息。
在谈到如何解决“查证难”时,李文生给出的答案是强化侦查工作,提高证据意识。他说:“加强初查,紧扣立案的必要条件,把发现犯罪事实、收集证据工作前移,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
在解决“处理难”问题上,李文生认为,要加强案件处理协调工作,强化内部合作沟通,适应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限上提一级的新形势,推动建立审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专门公诉人制度,加强办案各环节相关人员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此外,要强化外部协调,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沟通,跟踪法院的审判活动,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的,要及时发现,提出建议,协助公诉部门依法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