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案件
1.诉状或起诉书正本1份,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
2.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并提交原件核对;
3.主要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附证据目录;
4.有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必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相应的代理手续;
5.民商事案件当事人须在立案时填写本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执行案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1份;
2.生效法律文书或其它依据;
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并提交原件核对。
三、财产保全案件
1.财产保全申请书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并提交原件核对;
3.提供相应的担保。
备注:所有材料纸张均须是A4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