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杨天庆、刘钟永等两涉黑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09-10-21 17:07:33


    10月21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杨天庆等9人“涉黑”案、刘钟永等22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杨天庆、刘成虎、刘钟永三人被判处死刑,简少坤、曾川、郑新三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重庆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从2005年以来,杨天庆陆续吸纳负案在逃犯曾川、刘成虎、简绍坤,刑满释放人员刘渝,及社会闲散人员何彭裕、邹猛、李渝、孟林(另案处理)、卢伟、蒋欣明等人,在重庆市渝北区、北碚区、江北区、九龙坡区,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对渝北区的一渣场进行非法控制,影响了当地土建工程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恶劣。杨天庆通过为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用等方式,逐步形成了以杨天庆为组织、领导者,以曾川、刘成虎、何彭裕、简绍坤为骨干成员,以刘渝、邹猛、李渝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和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

    2009年4月初,李显光与被害人梁某因合伙做生意产生矛盾,遂雇请杨天庆伤害梁,明确授意砍断梁的下肢致其残废。随后,杨天庆组织何彭裕、曾川、刘成虎等人谋划后,有计划地实施对梁的伤害行为。6月26日15时许,曾川等人找到梁后,刘成虎、刘渝即持砍刀猛砍梁某,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杨天庆等人还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其组织成员刘成虎、曾川等人还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

    法院认为,杨天庆组织领导以曾川、刘成虎、简绍坤、何彭裕、刘渝、邹猛、李渝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当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予以处罚。杨天庆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系组织、领导者,应当以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曾川、刘成虎、刘渝、简绍坤、何彭裕、李渝、邹猛均系该组织成员。 

    据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杨天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000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刘成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骨干成员简少坤、曾川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十一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重庆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刘钟永先后在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三泉镇等地无证非法开采小煤窑。为保护其非法利益,刘钟永先后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郑新、袁礼、陈桃、王杭生、郑建强、李成中、侯黄波等人发展为“小弟”,并配备了砍刀、腰刀等凶器。同期,霍力军(在逃)、张帮宏亦纠集了杨功兵、杨豪、龚川、程亮社会闲散人员。 

    2008年初,刘钟永、张帮宏与霍力军合伙在南川火车站设点收购煤炭。为达到垄断收购南川区双河场一带小煤窑煤炭之目的,刘钟永等人采用威胁、暴力等手段强迫小煤窑窑主将煤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其开设的收购点,并由杨功兵带领龚川、程亮、夏均、王杨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在公路上“巡逻检查”,拦截运煤车辆,强迫窑主将煤炭低价卖给刘钟永等人。在此期间,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查处非法运煤车辆的过程中,多次遭到刘钟永、张帮宏等人的殴打。

    2008年3月25日晚,刘钟永、郑新、袁礼、龚川与霍力军、杨功兵等20余人,在重庆市南川区东方市场“单行道”酒吧与被害人聂某发生口角,刘钟永伙同郑新、袁礼等人持腰刀等凶器将其刺死。

    2006年至2008年期间,刘钟永在重庆市南川区三泉镇龙凤村等地非法开设小煤窑,因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两次发生煤窑煤仓垮塌事故,致装煤作业的工人刘某、张某、李某被当场死亡。

    此外,在刘钟永的组织、领导、指挥下,该团伙还进行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另有多名被告人分别实施了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三中院以刘钟永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郑新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抢劫罪、包庇罪等,被判处一年至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害人、被告人家属以及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共300多人参加了两案的旁听。

责任编辑:刘洁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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