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09-10-19 15:38:54


    一、诉讼权利与义务 

    1.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或自行和解,提供上诉、申请执行。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举证责任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6.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7.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1)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人民法院的指定举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但简易程序不受此限制。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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