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5年5月1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施行,新行政诉讼法主要作了以下重要修改:
一、受案范围扩大。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三、可口头起诉。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四、应当登记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五、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六、行政首长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七、可跨区域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八、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九、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十、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