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到哪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09-10-20 16:28:43


问:

    我与我妻子于2005年12月在网上相识,次年2月,我妻子从娘家山东聊城到新干与我结婚,但户口未迁。同年12月生育一男孩。2008年年初,我妻子因生活、饮食、风俗等不适应,独自回娘家不肯回来,不久我妻子要求与我离婚,要我到山东聊城法院去处理,但我又不愿去。现在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打算起诉离婚,我应该到哪起诉?            (新干  小王)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你妻子离开聊城到现在起诉时,一直居住在新干有一年以上,且离开新干也不到一年,新干应为你妻子的经常居住地。所以,你应在新干县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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