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经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我院拟在全县增选人民陪审员24人。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与比例
本次共增选24名人民陪审员(其中,至少增选2名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选任比例分配如下:拟从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中选任16人;其余8人拟从团县委、消费者协会、建设系统、文教系统、卫生系统、金融系统、农林水系统、工交系统中各选任1人。
二、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望较高、善于做群众工作。
(四)身体健康。
(五)适当放宽学历条件,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三、选任程序
1、我院在新干县人民政府网、新干县电视台、《新干县报》、新干县人民法院网和新干县人民法院手机报就人民陪审员选任事宜分别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直接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
2、对于本人提出申请或者被推荐为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我院会同新干县司法局进行审查。
3、根据审查结果,由我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4、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由我院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新干县司法局,同时向社会公告。
四、有关事宜请与本院政工科联系。联系电话:0796-2610292。
新干县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