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敲诈勒索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发布时间:2014-01-17 09:36:26


  案情

  2012年3月7日,黄瑞文、黄益华(已起诉)将五台六合彩赌博机摆放在被告人班呈娟经营的小卖部里(位于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互合村下棍屯)供村民赌博,并给予被告人班呈娟每天人民币80元的报酬委托其代为管理经营,同年3月9日开放六合彩赌博机供村民赌博。同月17日下午,谭勇廷因在上述六合彩赌博机赌博时被无故吞分,要求被告人班呈娟退付其当天的赌资人民币1000元,班呈娟便打电话给黄瑞文、黄益华,让他们前来处理。同日16时许,黄瑞文、黄益华驾驶小轿车来到被告人班呈娟的小卖部,被告人韦世高、黄作球、韦世番煽动该村村民要求黄瑞文、黄益华退赔该村村民在六合彩赌博机赌博时赌输的金额共计人民币46000元(系被告人黄作球根据村民所报的赌资数额登记后统计所得),并实施控制、胁迫、殴打黄瑞文、黄益华及控制小轿车,黄瑞文、黄益华被迫同意退赔。次日3时许,被告人黄作球、韦世番、黄振康收到黄瑞文、黄益华家属送来的人民币46000元后,由被告人黄作球、黄振康根据登记分发。其中,被告人韦世高、黄作球、韦世番、黄振康、班呈娟各分得赃款人民币6000元、1500元、50元和二包香烟、1000元、5000元。二被害人方能离开。

  焦点  

  1、被告人韦世高、黄作球、韦世番、黄振康、班呈娟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2、被告人班呈娟是否系共犯?

  要旨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世高、黄作球、韦世番、黄振康、班呈娟为索取赌资,以威胁、要挟等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定罪问题的解释》关于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的规定,本案五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索取赌资,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且公诉机关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五被告人索要的赌资数额远高于实际的赌资,故罪名应予变更为非法拘禁罪。在实施犯罪时,五被告人出于同一犯意,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班呈娟明知被告人黄作球、韦世高、韦世番、黄振康非法拘禁二被害人索要赌债,不作为地提供犯罪场所并实际取得索取的赌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评析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被告人韦世高、黄作球、韦世番、黄振康、班呈娟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班呈娟是否系共犯?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但是,“胁迫手段获取的财物明显超出债权范围的,依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1)

  本案是因索要赌资引发,实际赌资多少?索要赌资多少?是两数基本持平还是索要赌资的数额明显高于实际赌资?直接影响到本案定性。如果索要赌资、实际赌资两数基本持平,被告人禁锢被害人索要赌资的行为可以定性为非法拘禁罪;如果索要数额明显高于实际赌资,则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本案五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索取非法赌资,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且公诉机关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五被告人索要的赌资数额远高于实际的赌资,故罪名应予变更为非法拘禁罪。在实施犯罪时,五被告人出于同一犯意,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班呈娟明知被告人黄作球、韦世高、韦世番、黄振康非法拘禁二被害人索要赌债,不作为地提供犯罪场所并实际取得索取的赌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注释

1、张明楷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出版,第四版P871、872页。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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