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误区:

  发布时间:2012-11-05 09:04:26


    案情:

    2012年5月5日,被告胡某驾驶A车追尾由被告邓某驾驶的B车,导致B车再撞击路边行人原告李某,造成两车受损及李某受伤。李某受伤后,被送往新干县中医院住院治疗40天,共花费医疗费11961.64元。2012年5月14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将被告胡某及A车交强险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庭审前,承办法官浏览案件时发现邓某及B车交强险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亦应作为本案被告,A保险公司亦答辩要求追加邓某及B保险公司为被告,否则视为李某放弃了对B保险公司的索赔,则B保险公司亦应扣减相应的数额后再赔偿。经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法律,原告表示此前并不知晓该法律规定,认为无责方就不应当赔偿,并表示申请追加邓某及B保险公司为被告。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法律强制规定要求机动车投保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具有社会救济性质;同时可以减轻交通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具有社会共同分担风险的性质。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费率的调整,适时增加或降低保险费率,使交强险保持在基本不盈利的水平,但同时不致使其自身亏损过重。

    法律规定不论机动车是否负有事故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均应对受害第三者进行赔偿。同时,应当区分有责与无责的情形,两类情形法律苛以的赔偿责任并不一样。在有责(不论全责、主责或次责)情形下,交强险的赔偿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情形的赔偿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在本案中,A保险公司与B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损失均应在交强险下进行分摊,故应当追加B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且应一并追加邓某为本案被告。B保险公司对原告李某的损失应当适用无责情形下的赔偿限额进行理赔。原告李某的损失有:医疗费11961.64元、护理费3316.8元、营养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6278.44元,故B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李某1319.71元。

    法官提醒:

    普通民众通常认为,无责任的一方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理解在一般情况下是正确的,但这对于交通事故来说却是个误区,无责任方车辆所属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亦应对受害的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个问题可以看出,人们的法律意识虽说在逐步增强,但对于专业性的法律问题,人们还比较陌生。故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让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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