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占道堆石,致使大意司机酿车祸 ,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发布时间:2010-04-07 08:51:45


    案情:2009年2月4日揭某(女)搭乘丈夫傅某驾驶的二轮摩托,于某村委会路口时,遇村民庞某堆放路面卵石(路宽4.5M,占道3.8M),且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傅某未及时发现,导致车翻人倒,坐在后坐的揭某身负重伤。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后,揭某被鉴定为四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为442368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由交警部门进行了责任确认,认为揭某丈夫傅某驾驶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庞某占道堆石的行为,是共同导致事故发生原因,双方应负等同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傅某在驾驶过程中应负能动责任,判决傅某承担主要责任。庞某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176947元。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从主观上来看:事故发生前,傅某主观预见性比较强,其大意驾驶时就应该预见到事故的可能发生;庞某在主观上责任比傅某轻,因为其占道堆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预见上并不具有应然性; 

    2、从客观行为上来看:傅某在驾驶中应更多的负有能动责任,且只要采取措施、谨慎驾驶,是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而庞某的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只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3、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系来看:傅某的疏忽大意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而庞某的占道堆石只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条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如果抛开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系进行责任划分,很多时刻会造成责任主体的扯皮、踢皮球,张三找李四、李四找王五、、、、、、最后陷入无休止的责任循环;

    4、从本案所要承担的责任性质来看:傅某的疏忽大意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健康,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庞某的占道堆石,阻碍交通,主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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