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接连上演“失踪记” 无奈夫诉离终获准许

  发布时间:2010-07-21 07:56:51


    新干法院网讯  丈夫因妻子经常外出不归,未尽家庭责任,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官设法联系到妻子后,妻子表示愿意回到家中,二人调和,可是调和的第二天,妻子又不辞而别,这次更是彻底失踪,杳无音讯,丈夫无奈,6个月后又重新起诉离婚。7月20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婚姻家庭纠纷,依法准许原告吴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折抵女儿的抚养费用。

    原告吴某与被告朱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朱某分别于2003、2005年生育两女,夫妻感情尚可。可是2006年以后,朱某看到别人家都已发家致富盖起了新房,便开始嫌弃老公不会赚钱,经常为些小事与吴某发生争吵。2008年,朱某干脆留书出走,说是要外出打工贴补家用,两个年幼的女儿由吴某一人抚养照顾。然而在外一年,除偶尔有个电话以外,从没寄过一分钱,没有尽过一点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更有甚者连春节都不回家与家人团聚。吴某于2009年4月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官通过二人的亲戚设法联系到朱某后,朱某立刻从外地赶回,并表示想和吴某重修旧好,离婚纠纷得以调和。然而,在法院调和的第二天,仅回家住了一晚的朱某趁家人不备时,收拾好自己的衣物,并拿走家中的2000元钱不告而别,从此断绝了与家里的一切联系,彻底失踪,就连被告的母亲及哥哥也不知其现在身在何处。2010年4月,吴某只有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通过公告形式送达民事诉讼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某一而再、再而三的不顾家庭子女,离家出走,对家庭未尽任何责任,对子女未尽任何义务,可视作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基础已彻底破裂。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角度出发,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中可分得部分承担抚养费。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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