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压青松引纠纷 青松有桩好断案

  发布时间:2010-07-20 08:55:28


    新干法院网讯  2010年7月19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在多次做被告方负责人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桃溪乡溧源村委会溪下村小组支付原告李某林木款843.7元。

    2008年冬天雪灾时,桃溪乡溧源村委会溪下自然村自留山中村民所植的湿地松被雪压垮。经村小组与新干县黎山林场协商,新干县黎山林场购买了该部分湿地松,并与村小组约定,将该部分湿地松砍下卖得林木款与村小组六四分成。黎山林场将林木卖后付款给了村小组,然后,村小组按每家每棵7.15元给付村民林木款。2009年元月15日,在其他村民在场的情况下,经村小组组长陈某清点,原告家共有274棵树桩,应得林木款1959.1元。但此后被告方仅付给原告156棵的林木款1115元,尚差118棵的林木款843.7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方在统一对雪灾林木进行处理后,应按约定给付原告林木款。原告方共有林木274棵,有原告方提供的且被告负责人认可的被告方相关村干部开具的清点树桩数额的书面单据;而被告方仅支付了156棵林木的价款,尚欠原告843.7元未付。对此款被告方理应支付,拖欠不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引起该纠纷应负全部责任。为此,一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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