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借贷实为合伙 诉请还款被判驳回

  发布时间:2010-07-19 09:39:48


    新干法院网讯 7月16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国平的诉讼请求。

    2008年3月,被告周国如获悉云南人杨双七在昆明呈贡有一工程,其中土方工程可转包他人,周国如便联系李国平、李小明、李万明(李小明的哥哥)等四人向杨双七承包该土方工程。周国如、李国平和李万明三人均没有资金,只有李小明有资金,在四人尚未就合伙的出资、赢亏分担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便由李小明代表四人与杨双七于2008年3月26日签订了土方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方需交纳15万元履约保证金,由于李小明本人不在昆明,便由周国如持周斌的身份证在昆明开了一个银行帐户,办了银行卡,卡的密码也由周国如设置。李小明便从自己云南的帐户上打了10万元到周国如办的卡上,经由周国如取出该10万元交给杨双七作为履约保证金,另5万元由李小明指示李国平交给了杨双七,杨双七收取15万元保证金后先后出具了收条,分别由周国如、李国平收执。合同签订后,由杨双七的上家发包方项目经理换人,杨双七未能将土方工程给李国平、周国如等人。履约保证金也被杨双七挪用不能退回。四合伙人内部发生纠纷,李国平便认为是周国如的原因导致该10万元损失,便与李万明一起要求周国如打借条给他。2008年3月29日在昆明的一个叫昌鸿的招待所周国如出具了借李国平10万元的借条一张给李国平。此后,四合伙人不断为该15万元到云南向杨双七讨要,现已追回3万元给了李小明,尚欠12万元。原、被告双方就该款的承担有过协商和争吵,但未果。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主张被告借其10万元,事实上该借款并不存在。其一,李小明代表原、被告等四合伙人与杨双七、黄维琳签订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的陈述,证人周斌的证词及2010年4月6日上午原、被告及李万明三人在御锦城的谈话记录均表明原、被告及李万明、李小明四人合伙向杨双七等承包土方工程的事实存在,上述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其二,被告周国如经手交付给杨双七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不是原告李国平的钱,而是李小明打到周国如用周斌的身份证开具的银行卡上,只不过卡的密码为周国如设置,周国如凭密码可控制该款;其三,虽然原被告等四人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也没有口头约定合伙的相关事宜,但周国如联系原告及李小明等人合伙向杨双七承包土方工程已经得了原告及李小明等人的同意,否则就不会有李小明代表合伙人与杨双七签订合同,以及周国如经手交付10万元履约保证金和李国平经手交付5万元履约保证金给杨双七的行为。只不过由于合伙人已知悉不能取得该土方工程的施工权而未形成书面协议。现在原告认为被告经手交付给杨双七的履约保证金是向其借款投资或钱由其经手便应由其一个人负责偿还,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周国如经手交付履约保证金是执行合伙事务行为,合伙人与杨双七解除合同之后,履约保证金被杨双七挪用,不能及时追回是合伙人的共同损失,不能由被告周国如一人承担,应由四合伙人共同承担。至于该损失如何承担合伙人可另行协商或向法院起诉。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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