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理由不充分 欠款被判如数还

  发布时间:2010-07-19 09:35:43


    新干法院网讯  辩称出具的欠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写的,但是因为证人陈述及证言效力不足被法院不予支持。7月 1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周连秀支付所欠原告孙小建等七人劳务费5600元。

    2008年农历10月份,被告周连秀邀请原告孙小建等七人到湖北红安境内高峰山挖松树穴20余天,挖穴亩数及其数量等具体数字双方没有核实并签字验收。2008年11月19日原告孙小建预支生活费300元,12月7日原告孙小建收款900元。2009年1月20日,被告周连秀向众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民工劳务费560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责令被告支付。

    被告辩称,到湖北红安境内山上挖树坑是事实,人也是她请的,但不是帮她做事,仅是受别人委托请人,自己不是老板,在中间未插手。开具的欠条是原告逼迫其写的,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写的,因此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孙小建等凭欠条主张权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辩称出具欠条时是在受胁迫情况下写的,但证人陈述及证言效力不足以证明原告具有胁迫的事实存在,即证据不足。被告此项辩称不能成立。被告辩称人虽其所请,但不是帮其做事,其不是老板,因没有提供依据加以证明,此项辩称亦不能成立。被告在出具欠条后,应诚信按数及时履行给付义务。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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