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借款不还成被告 前妻一审被判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0-07-19 08:25:02


    新干法院网讯  朋友借款后迟迟没有还款,甚至于还离婚,玩起了了失踪。无奈之下,债权人一纸诉状将债务人及其前妻告上法庭。7月1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令被告刘某应偿还原告张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肖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刘某与被告肖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8月,被告刘某为投资其承包的当地鱼塘,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张某借款30000元,年利息为15%,并承诺2009年底前归还,刘某为此向张某出具了借据。获得借款后,刘某随即购买了鱼苗进行了放养。2009年11月,刘某与肖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10年4底,张某迟迟拿不到刘某的还款,向肖某追索也遭到拒绝,于是一纸诉状将刘、肖二人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借款30000元,有刘某出具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被告刘某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刘某借款后,确已用于家庭经营,该债务应当认定为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另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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