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洗澡中毒死亡 店主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0-07-14 08:11:49


    新干法院网讯  李某与其表弟阮某相约到叶某开的饲料加工店打工,到达该店的当晚,李某因在店内洗澡中毒身亡。7月13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作出由叶某赔偿李某父母96000元的一审判决。

    2009年5月23日,李某由其表弟阮某介绍,一起到新干县叶某开设的饲料加工店准备打工。当晚9时许到达该加工店,由叶某妻子的姐姐接待吃饭,李某饭后即到加工店楼梯下的洗澡间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由于该洗澡间内没有任何通风口和排风设施,洗澡间外也无警示标识。约十多分钟后,阮某发现李某在洗澡间昏迷不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新干县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李某死亡的原因系一氧化碳中毒。李某不幸身亡后,其父母认为,叶某对李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0年4月,李某的父母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叶某赔偿李某父母115000元。叶某认为,李某中毒身亡属意外事件造成,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叶某在其加工店楼梯下洗澡间安装燃气热水器时,严重违反热水器安装的要求,不排除对他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危险,导致李某在洗澡时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因此,叶某对李某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叶某赔偿李某父母的损失96000元。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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