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大意致二次事故 造成重大损失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0-07-13 09:43:44


    吉安法院网讯  路况本已酿事故,但被告人骑摩托车大意造成二次事故,导致一死一伤的重大损失。7月13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沈小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2010年1月9日17时30分,在新干务工的曹格芽及彭根儿搭载张锡祥各骑一辆摩托车一前一后沿105国道返回樟树。行至105国道新干大洋洲路段,曹格芽骑车与一逆向拉板车的村妇相撞,致曹根芽从摩托车上弹到105国道中心线位置。稍后赶到的张锡祥见状从彭根儿摩托车上下来走到道路中心照看曹格芽。此时,被告人沈小民驾驶摩托车快速驶过,撞上之前已摔倒在地的曹格芽和照看曹的张锡祥,造成张锡祥当场死亡,曹格芽再次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沈小民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沈小民驾驶摩托车思想麻痹,车速过快,撞上先前已被出事的受害人,导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本案的民事赔偿已执行完毕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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