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毛蒜皮起斗殴 一棍代价三千六

  发布时间:2010-07-13 09:40:13


    新干法院网讯  本是邻居要和睦相处,却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事大打出手。7月13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陈满仔赔偿原告刘民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3600元。

    原告刘民根与被告陈满仔是邻居,两家曾因一些琐事发生过口角,结下积怨。2009年12月4日下午,被告陈满仔之妻发现晒在门口的鸡毛不见了,遂在门口大骂,原告刘民根听到,认为是在骂自己,双方随即发生口角。此时被告刚好回来,见此情况不问三七二十一与原告厮打起来,因为被告个子较小,占不到便宜,情急之下随手操起一个扁担向原告打去,导致原告手臂骨折。经公安干警调解无果后,原告于6月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民根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4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是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却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互不相让,大打出手。被告对案件的发生及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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