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经常闹 抢劫入狱妻诉离

  发布时间:2010-07-09 09:14:31


    新干法院网讯 7月9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婚生子杨小宏由原告抚养,被告在服刑期满后起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元,限每年12月底前付清。

    原、被告于199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月1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迥异及待人处事观念不同,原、被告经常争吵。2000年9月,被告参与抢劫且潜逃在外。2002年被告潜逃至原告打工处,原告多次劝其自首未果。2003年5月2日,原告生育了一子,取名杨小宏,并独自一人抚养,期间被告偶尔前往看望。2007年8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08年11月15日,被告杨根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9年3月31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杨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夫妻间应相互理解、帮助,共同维护好通过婚姻建立起来的家庭。原、被告虽属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与他人共同犯罪后潜逃在外多年,最终被判处期徒刑六年,该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并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的婚生子在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在服刑期间无抚养能力,在刑满后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所述债务因无相应证据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