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称银行转账还清款 二审查实无据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0-07-08 09:11:07


    新干法院网讯  上诉人坚称已通过银行转账还清款,但二审法院多次调查取证仍未找到还款证据。7月8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陈桃(化名)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上诉人陈桃(原审被告)于2007年1月14日,向被上诉人陈明(原审原告、化名)的父亲借款本金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一分,借款以房屋做抵押,还款方式为随要随还,且陈桃向陈明之父出具了借据。2007年10月20日,陈桃通过工商银行新干县支行汇款10000元偿还给了陈明之父。2009年2月21日陈明之父病逝,陈明以继承人身份向陈桃追要余款,但陈桃表明余款早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还清。因双方对是否还清余款有争议,陈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桃还清余借款本金4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陈桃向陈明之父借款50000元属实,有借据为凭且陈桃认可,足以认定。陈桃辩称其在2007年6月和10月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已将本金全部还清,但除2007年10月20日通过工商银行新干县支行汇款偿还了10000元外,其余借款的偿还却提供不出证明。且应陈桃请求,一审法院对其提供的相关银行进行了司法查询,仍未查到还款40000元的证据材料。据此,判决陈桃偿还陈明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

    上诉人陈桃不服一审判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已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新干县支行广场营业厅以存款方式归还了4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

    二审法院经查明认为,陈桃与陈明之父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陈桃上诉称,除双方认可的已归还借款10000元外,2007年8月18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新干县支行广场营业厅以存款方式归还了借款40000元。但二审法院先后前往中国工商银行新干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吉安市分行,查询了2007年8月18日至2007年9月18日间所有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陈明之父所有账户情况及交易记录,均未查到陈桃以存款方式归还40000元借款证明。且为了慎重起见,二审法院还委托新干法院对陈某的40000元还款情况予以查询,但仍未查到还款证据。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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