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序承包仍是雇佣 工伤认定企业担责

  发布时间:2010-07-08 08:48:24


    新干法院网讯  企业在雇佣经营中,将某工序四员工的工资承包给领班,由其进行分配。当员工发生工伤时,企业以雇佣关系转移、雇主是领班为由,试图推卸责任。2010年7月7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工伤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江西新干县建鑫琉璃厂赔偿原告傅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77439元。

    原告傅某于2009年3月到被告处做工,双方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规定原告与领班黄云吉等四人从事烘房工作,四人月工资6500,具体每人的工资由领班黄云吉确定。2009年4月7日,原告在用三轮车将琉璃瓦推至升降机上时,三轮车滑下,瓦和车均砸在原告身上,导致原告腰二处爆裂性骨折。先后在新干县中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各项治疗费用31200余元。2009年8月,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9年10月14日,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情为九级伤残。2009年12月16日新干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此后原告诉至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作出了工伤认定,故原告理应依据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认为不属于工伤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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