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婚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09-10-23 09:03:03


    〔案情〕

    赵秀娟系云南省人,与同村男青年王川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王川家境贫寒,赵秀娟对婚后的生活一直不满。某日,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而走。期间,与李某、蔡某两人相识,感觉甚是同病相连。有人出谋划策骗婚可以轻松赚钱,三人一拍即和。2009年6月与在云南打工的江西省新干县人张某相识。张某,35岁,系光棍,正在四处托媒人寻亲。与张某搭上关系后不久,赵秀娟骗取了他的信任,说自己尚未结婚,想找个老实可靠的人好好过生活。在李某(扮演赵的大哥)、蔡某(扮演赵的二姐)的帮助下,二人办了喜事,并且在赵秀娟提供了假名、假身份证、假户籍的情况下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已从张某处骗得1万元彩礼的情况下,说自己回家看看老爸老妈就回来,又从张某那儿骗得3000元。自此,一去不归。张某方感觉事情不太对,于是去在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三人很快落网,赵秀娟等三人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1000元。张某作为受害者,他与赵秀娟的婚姻效力又如何呢?

    〔分岐〕

    一种观点认为:该婚姻应为无效婚姻。赵秀娟在已婚的情况下,又与张某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因而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提出这一观点的依据就是《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赵秀娟的行为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属无效婚姻。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应属于可撤销婚姻。认为赵秀娟与张某结婚的真正目的并不是想缔结婚姻,而是想通过婚姻骗取钱财,具有欺诈性,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因此,应属于可撤销婚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将欺诈作为婚姻可撤销的情形,而仅是将受胁迫而结婚的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我国的合同法及行政许可法中,都有对欺诈行为结果的规定,即为可撤销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对欺诈行为做了明确的办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1、欺诈方存在欺诈故意;2、欺诈方具有欺诈行为;3、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被欺诈方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本案中,赵秀娟等三人为了骗取张某的钱财而实施了骗婚的行为,张某也误认为赵秀娟没有结婚,而与之登记结婚,符合欺诈的要件,所以,他们的结婚登记行为应为可撤销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中也规定“欺诈”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因此,赵秀娟与张某的婚姻应属于可撤销婚姻。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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