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需赔偿 多方雇主应承担

  发布时间:2010-07-07 08:39:20


    新干法院网讯  雇员在从事厂房施工中身体受伤,发包方、承包方及转包方都应对雇员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0年7月6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刘大同赔偿原告杨海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887.99元,新鑫公司、周林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8年11月3日,被告新鑫公司拟在新干县城南工业园区筹建厂房,并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周林华。合同签订后,周林华又将工程中的木工事项按11元/㎡分包给被告刘大同。2009年5月间,被告刘大同约请原告杨海根到工地做木工,同年6月14日下午3时许,杨海根在做厂房顶棚架梁传接椽林时,碰到厂房顶部的高压线,致其从高处坠落地面,身体多处受伤,当即被送入医院救治,总共花去医疗费用48411.42元。2010年4月,杨海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损失等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大同约请原告到工地施工,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其二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依法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新鑫公司将厂房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被告周林华个人承建,周林华又将其中木工事项分包,且均未对工地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依法对此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在劳动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粗心作业,其自身存在相应过错,依法应酌情减轻被告方的赔偿。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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