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生子女 分手应尽抚养责

  发布时间:2010-07-07 08:25:19


    新干法院网讯   非婚而同居生育子女,分手后男、女双方都要承担共生子女的抚养责任。7月 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应按150元/月支付非婚生子小军的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

    2005年8月,小军的父亲李某与母亲张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时相识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9月被告张某生育儿子小军。其后,李某与张某一直在外打工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儿子则由李某父母在老家代为抚养。2008年10月,李某与张某发生矛盾,其后不久被告张某与李某分居生活,双方互不联系,被告李某对儿子小军亦未尽抚养、照顾义务。2010年4月,李某作为儿子小军的监护人,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小军系被告非婚同居生育的子女,被告作为生母,对原告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为此,法院依照的规定及结合当地实际,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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