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酒后宾馆死亡 妻子起诉酒友驳回

  发布时间:2010-07-06 11:05:41


    新干法院网讯  丈夫酒后入住宾馆突发疾病死亡,妻子认为酒友制造危险行为而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被驳回。2010年7月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习海红等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亲属范小龙(习海红的丈夫)与被告刘小锋等人系来往较多的朋友。2009年6月24日下午18:50许,被告刘小锋邀范小龙外出吃晚饭,随后范小龙与被告刘小锋、徐财生、胡腾根、邹红林、李春根、熊四根至翠湖山庄吃晚饭,席间七人平分了两瓶白酒后,又每人喝了约一瓶啤酒。散席后,邹红林、刘小锋有事先回了家,其余人相邀至县城广场喝擂茶、聊天。随后又相约到新干远东宾馆玩牌,并由范小龙以被告李春根名义登记住宿、交费,然后范小龙与被告熊四根、徐财生、胡腾根四人玩扑克“斗地主”。期间,范小龙偶尔拍打牌桌,并无任何异常;被告李龙根在被告熊四根电话相约后,亦赶到新干远东宾馆605房观牌至次日凌晨1时许,胡腾根提议不玩牌了,遂相约离开远东宾馆,而范小龙与李龙根则留在605房,两人又继续聊天、看电视,凌晨2时许,李龙根前往新干火车站接人,范小龙独自留宿在远东宾馆。25日中午,远东宾馆服务员见605房门仍反锁未开,打电话无人应答,后向宾馆业主反映,宾馆业主踢开房门后,发现范小龙口吐白沫,昏迷在床上,遂呼叫救护车送至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转至江西省人民医院抢救,但其仍不幸于26日5:30许死亡。在办理范小龙丧葬事宜时,被告胡腾根等人均以301元至501元左右金额对原告方表示安慰。后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小峰等7人与范小龙喝酒、喝茶、打牌系朋友间的正常交往,原告习海红等4人并无证据证明刘小峰等7人在这些交往中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无证据证明范小龙死亡与这些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习海红等4人要求被告刘小峰等7人赔偿其因范小龙死亡所遭受的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诉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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