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约理赔是义务 背信造假太不该

  发布时间:2010-07-06 09:43:25


    新干法院网讯  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理应得到合理的赔偿,但保险公司为逃避自己应负的理赔责任,却骗取当事人签写空白的赔付协议书。7月5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新干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李四根保险款17755元。

    2009年9月8日,原告分别为赣D22481车辆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2009年9月25日,原告驾驶赣D22481车辆在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菊根死亡,孙茶根受伤。经新干县公安交警大队主持调解由原告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0000元,赔偿孙茶根医药费1173元。原告赔付上述款后依据合同向被告申请理赔。在办理理赔过程中被告利用原告的无知,诱使原告在空白的赔偿协议上签名,然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思将协议内容补上 ,并按照协议金额101580元转付保险款到原告。原告发现被告少赔后要求被告补足差额,被告以已按赔偿协议赔付为由而拒赔,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保险人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诉讼中被告以已按双方协议履行完毕为由而拒赔。但赔偿协议是被告利用原告的无知而自己编造出来的,并不是原告真实意思的体现,为无效协议,被告不得以此对抗原告的诉求,故而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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